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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去都是誤導、扭曲和偷換概念(3)

(原文發表於2016年520日)

使用無線電話的無為與有為

在《不一樣的時刻》中,施先生道:『記得有一次讀到一句「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即是管理的人太過明察秋毫,甚麼也給你算盡,其下人民,即sales,便無「啖」好食。為何我會想起這一句呢?記得當時公司剛剛提供無線電話給sales用,當時叫「大哥大」,很昂貴的。我的Partner不捨得,要買兩個電話給sales用,便要訂立規矩如何使用才行。我當時就祇說了四個字:公事才用,這是一個原則。我Partner當時對我說:「你懂不懂得管理?這樣如何管得好?」,他訂立規則如誰申請便要登記,要說明電話是打給誰,事後可以翻查不是和女友煲粥,電話平日存放於哪裏,由誰保管,如果破壞應該如何賠償。』施先生並道:「如果計算得太清楚,訂得太細緻,是明察但反而壞事。」

我的一位分行經理看到施先生上述的說話後,對我說:「王生,施生說得對呀!」我這位分行經理的看法是95%港人的縮影,他們喜歡簡單的想法和做法,不喜用腦、怕麻煩,喜歡自由放任,對一切稍為繁複、講究規制和約束的東西,都本能地抗拒。在此情況下,他們普遍擁抱施先生那樣的想法,不知不覺被施先生所誤導,著了他的道兒。

施先生的誤導在哪裏?

施先生在接受鄭裕玲小姐訪問時,說了那麼一個無線電話的故事,盡管他提到當時無線電話很貴,但他沒有指出有多貴,更完全沒有交待故事發生的時空背景。買兩部無線電話給sales使用不是發生於Nokia 220 Dual Sim型手機或Sam­sung caramel e1272型手機不外三百餘元、1,200分鐘使用時間月費不外六、七十元的最近,而是發生於1987至1988年間,那時無線電話剛出現在香港市場,價格十分高昂,每部要港幣25,000元左右,而且每分鐘收費要8至10元。以上價錢祇是賬面值,以購買力來說,當時香港島市區樓價不外每呎1,000元,地產代理營業員每月底薪不外1,500至2,000元,無線電話當時價格及費用之昂貴可以想見!

添置無線電話主要是方便營業員在找不到有線電話的地方候客時隨身帶備作聯絡之用。施先生崇尚簡單,祇規定借用員工「公事才用」,其他的規矩他認為都是不必要的。我的看法和他稍為不同,「公事才用」祇是一個使用原則或政策,要確保原則或政策得到落實及避免公司貴重而罕有資源被人濫用,制定具體的配套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再說,借用公司的貴重通訊器材及攜之外出,借用者有責任保存之,並對一切遺失損壞作相應賠償。我於是提議由行政部出一則無線電話借用守則的通告,講明無線電話祇可作公事用途,違者會受紀律處分;借用基本上先到先得;外借期間,借用者需負責電話的遺失和損壞,並需於外借時在無線電話外借記錄簿填寫特定資料。資料方面,我提議下述幾欄:借出日期及時間、借用人姓名、借用人簽收、打給誰、電話號碼、目的、使用時間、退還日期及時間、收回者簽名。員工借出時填前三項,交回無線電話時再補填其他各欄(「收回者簽名」一欄由行政部辦事人員填寫)。

中原地產兩個最高領導人當時是有分工的,我管營銷部門,施先生管非營銷部門。作為行政部的最高主管,施先生既然制定了無線電話「公事才用」這個政策、原則(「做甚麼」),自可吩咐下面的行政經理制定相應措施(「怎樣做」)。但施先生完全無意這樣做,認為不需要,我被迫越俎代庖為行政部制定一些具體措施,他就罵人「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施先生罵人的時候,似乎完全沒有想到,無線電話是價值25,000元的貴重器材,要是外借不用登記,誰要就隨便拿走,遺失、毀壞了或者久借不還,找誰負責?就算明知某人取去,他不認賬怎辦?施先生亦似乎完全沒有想到,營業員不是聖人,他們亦有人性弱點,總有人有時會公私不分,甚至假公濟私,如果有五分之一的人每次都拿去作二、三十分鐘私人對話,費去公司二、三百元,當打的人多,這筆浪費錢可以十分巨大!行政部在通告講明電話不可私用,違者要作紀律處分及要求借用者在簿上寫明打給誰、電話號碼、目的及使用時間,這樣做盡管不可能完全防止濫用,但起碼有一定嚇阻力,總勝過施先生的完全不理、引人犯罪。

我不迷信條條框框,深切明白規章制度不能解決一切問題,但又了解許多時候規章制度是必要的,無規矩不可成方圓嘛,情與理兩者不可偏廢,矛盾的統一在均衡!施先生過份輕視規章制度,是偏於一面!做事無規無矩,弄至亂七八糟,算不算胡作妄為?是不是有違老子「無為而治」之道?施先生以此例罵人不懂「無為而治」豈不滑稽!

各位朋友,你們且評評,在上述情況下,從實務管理的層面,我提議的通告和無線電話外借記錄簿的數欄資料是否必要?是否「計算得太清楚,訂得太細緻」?規條是否太多?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