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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雜談(2)

﹙原文發表於2016年2月20日﹚

 

量刑太輕,其可再乎!

 

曾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指出,雖然佔中後警方起訴了不少被捕人士,但法官考慮他們年紀尚輕,加上有感化報告,令大部分犯事者祇被判感化令或罰款數百元,認為判刑沒阻嚇作用,讓年輕人覺得即使犯事,亦不用付上很大的代價,因此希望法庭重判今次參與旺角暴亂的人。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亦聲稱,法庭對在佔領運動期間犯事的人判刑過輕,令年輕人覺得「社會上有人怕了他們」,犯事亦不用付上太大的代價,是導致本港激進示威者漸趨暴力的原因之一。

 

事實上,佔領行動發生至今祇有157宗檢控個案,當中僅68宗被定罪,且逾半數輕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判監禁祇有30宗(見附表)。

 

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會長陳曼琪認為,法庭對佔領者判刑普遍較輕,建議律政司今次要嚴懲比佔領者更加暴力的旺角暴徒,認為控方現時僅向被告提出暴動罪檢控,並不足以反映情況的嚴重性,建議控方應根據個別被告的情況,加控縱火、傷人及嚴重傷人等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的控罪。她認為法庭應嚴懲當晚使用暴力的人,否則法律便會變成「無牙老虎」。

 

她亦關注到於當晚鼓吹支持者參與抗爭的本土民主前綫領袖黃台仰,自上周發佈錄音後一直下落不明,手機亦關掉,因電視片段拍攝到他很大機會涉及犯罪,認為警方應發通緝令將他拘捕。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Grenville Cross)受訪時強調律政司今次必須在決策過程中加快步伐,不能再出現佔中檢控那樣「令人難以置信」的檢控延誤。特別是煽動叛亂的罪行必須於6個月限期內作出檢控,假如律政司再次出現延遲的話,有關控罪於法律上已失去效力。

 

《星島日報》216日題為《量刑手軟,失阻嚇暴力作用》的社論說道:

 

『旺角暴動完全摒棄了本港的和平示威文化,一些群眾街頭運動,近年暴力程度不斷升級,令人質疑過去法庭對類似罪行的判罰,遠未能達到足夠的阻嚇作用。

以兩年多前的佔領行動為例,期間多次出現暴力衝突,到昨日為止,法庭已經宣判的祇有157宗案件,當中僅68宗定罪,有30宗判監兩天至十個月不等,其餘分別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罰款3003,000元不等。

 

當中被判監者中,大部分刑期都是兩、三個星期,被判囚十個月者,是在金鐘海富中心衝突中把警員打至昏厥的一個人。有些個案,法庭判刑輕到不近情理,社會議論紛紜,律政司上訴後,法庭才加刑。

 

重罪輕判損社會觀感

 

最明顯的例子,是20141119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大樓外空地期間,網上謠傳立法會議當晚將審議俗稱「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激起示威者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要撬開立法會玻璃門,又撬起現場渠蓋進行破壞,事後點算,遭破壞的玻璃門9扇、玻璃幕牆7幅、渠蓋25塊、假天花等,動用了納稅人587千元維修。4個被告卻祇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要求加刑,法官才改變初衷,除了一個被告因為年輕獲維持原判,其餘3人改判入獄3個半月。

 

事實上,未待佔中發生,早在20146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畫前期工程撥款時,已經發生過一批示威者強行衝擊立法會大樓事件,一個立法會保安員更被扭傷手指,示威者卻祇被判社會服務令。

 

由於部分被告聲稱抱有「正義」理念,法庭傾向認為他們祇是採取了錯誤的方法,與一般惡意破壞有所不同,成為量刑的一個考慮因素。不過,輕判出來的結果,與大眾在電視畫面所見的暴力情況極不相稱,恐怕有損社會對法庭的觀感。

 

一些警員千辛萬苦拘捕犯法者,並花大量時間作證,最後眼白白看着法庭將他們「放生」,難免滋生挫折情緒,影響日後執法的積極性。

 

阻嚇不足 削司法權威

 

更重要的是,當社會大眾看到這樣的暴力行為祇獲輕判,將導致更多人更加肆無忌憚假正義之名來進行破壞,法庭判刑不但起不到應有的阻嚇作用,反而令這些人覺得所付代價不高,而肆意妄為。

 

誠然,在大規模示威的混亂場面,莫說搜證,連認人都難,尤其是不少衝突在黑夜發生,而待處理的案件又山積,要又快又準把案件提上法庭,符合刑事案的定罪標準,極不容易。法官判案時,不可能偏離寧縱毋枉的重要原則,量刑也須依從法律而不應過度「用重典」。

 

但是,如果法庭量刑遠比社會合理預期為低,也與罪行嚴重性不成比例,收不到足夠阻嚇作用,將令這類案件愈來愈多,暴力程度也愈來愈高,那就會動搖大眾對司法制度、維持社會安定和保障市民安全的信心,最後動搖法治的根基。』

 

社論說得很好,完全反映了我心中看法,特此引述於此。

 

~ 待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