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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超然論」,目的何在?(1)

(原文發表於2015年9月21日)

超然論與三權分立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9月12日在紀念《基本法》通過25周年的研討會上,作出被傳媒稱為「特首超然論」的長約半小時發言,一石擊起千重浪。他強調「行政長官具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地位」,雖然「超然」不等同「凌駕」,但出自張主任的口,行政長官「超然」於三權的地位,自有「凌駕」三權之上的氣勢。

張曉明的「超然論」發表後引起各界(特別是泛民)一片抨擊聲,其中以根據《基本法》條文把張曉明「特首超越三權論」欠缺法律基礎批駁得體無完膚的,是「法政匯思」的短論《關於張曉明的「特首超越三權」論》(見附文)。

從他的發言,我們可窺見張曉明對「三權分立」的理解: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對此,鄧小平先生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講得非常清楚。他説:「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可見,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裏要破除的另一個誤區是,不能簡單地認為,祇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如果這樣理解的話,世界上不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和地區就很罕見了。』

如果細心閱讀《基本法》,大家通遍都看不到「不搞三權分立」六個字,亦找不到任何一個條文,可以令人理解到《基本法》不搞三權分立。由此可見,盡管「不搞三權分立」可能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但由於沒有白底黑字及清晰明確地將它載於《基本法》,這個重要指導思想就無從證明及理解。這是《基本法》的小缺陷。

- 待續 -

 

附文

關於張曉明的「特首超越三權」論

法政匯思短評

2015年9月14日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九月十二日表示,行政長官具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地位,又指三權分立祇適用於主權完整國家的層面上。法政匯思認為此等論點欠缺法律基礎。

(1)特首地位來自基本法,不存在「特殊法律地位」

基本法於香港特區具有憲法地位,是特首的權力來源。特區事務,包括特首的職能和權限,均由基本法規定,不可能由於有某個幹部認為行政長官是中央管治香港的途徑而隨意改變:

-      基本法第二條列明,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等的制度以及政策,均須依據基本法的規定。

-     基本法第五十九條訂明特區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機關,而第六十條則訂明特首是特區政府的首長。因此,特首明顯祇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絕不享有凌駕行政機關的地位。

-     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亦訂明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因此,作為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亦必須遵守亦不能超越法律,包括基本法。

由此可見,在基本法下,特首在香港政制的地位絕並不存在所謂特殊法律地位的空間。所以,張曉明有關的說法,毫無法律基礎。

(2)三權分立並非祇適用於主權國家,特首受立法司法制衡

三權分立,即行政、司法和立法三個機關獨立運作而又互相制衡,目前在不少民主地區的全國政府、州政府甚至地方政府均正實行。張曉明指其祇適用於主權國家層面就充分表現他的無知。

至於在香港,從基本法整體的條文來看,三權分立的安排至為明顯,這一點亦已得到終審法院確認(參見梁國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 (2014),第27段)。基本法清楚分辨香港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機關,並於多處列出其三者互相制衡的條文。例如:

-     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列明特區政府須遵守法律,並對立法會負責。

-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五十條、五十一條及七十六列出行政長官對立法會的限制,如在特殊情況下可解散立法會等。

-     司法機關方面,基本法第八十條訂明香港各級法院是香港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司法獨立則受第八十五條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3)請張曉明熟讀基本法

張曉明是一位西南政法學院及中國人民大學等在內地被視為著名院校的法律系畢業生。惟他在星期六的那番言論卻展示出他對法律的曲解及無知,實在有愧於其母校的聲譽。與其再為香港添煩添亂,張曉明這位幹部應該先熟讀基本法再說。簡單來說,張的論述簡直是荒謬絕倫,而那些嘗試為他護航的人士應小心「跟車太貼」,最終同樣被視為一群小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