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修訂,林鄭事先獲准還是個人決定?

林鄭宣佈撤回修訂《逃犯條例》,平情而論,「撤回」和「暫緩」、「壽終正寢」是有所不同的,「壽終正寢」不是一個法律用語,「撤回」才是。既然將一個修訂條例交立法會審議及通過,要取消這個審議,説「撤回」較恰當。

林鄭這個宣佈,動機不難明白:分化示威群眾,爭取中間派及溫和偏黃市民倒戈,至低限度減少他們的不滿;減輕社會的撕裂和對抗。但這個「撤回」牴觸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代表中央所說的指引:「不能靠向反對派妥協退讓。」

很有興趣瞭解林鄭這個宣佈是她未事先諮詢中央所作的個人的決定,還是相反?倒要好好觀察中央稍後的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