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短自毀形象

數日前,高院原訟庭就古稀富婆控告利嘉閣地產九龍區住宅部營業董事林家樂及其前妻騙款一案作出裁決,判富婆勝訴。法官楊振權在判詞中指斥林家樂夫婦奸狡,利用富婆何燕玉慷慨和對金錢概念薄弱的弱點,騙盡她的存款三千三百多萬元(其中一千八百多萬被存入林家樂夫婦戶口)後,還欺騙何燕玉按樓套現供他使用,到投資失利時又拖她落水,最後要求何燕玉改遺囑,進一步搾取她的財產。

這件案明顯是訛騙性質,原告人起初向警方報案,但不知什麼原因,警方並沒有接受其申訴,亦沒有將之交予商業罪案調查科處理。否則,這將是一宗刑事案,而非目前的民事起訴,林家樂夫婦面臨的,就不僅是還款這般簡單,而可能被裁訛騙罪成立及判刑。

輸了官司後,林家樂與老闆施永青會面,交代官司。利嘉閣地產公關部隨即發表聲明,指訴訟屬私人糾紛,不影響林的工作及職位。利嘉閣常務董事羅林渭讚林家樂對公司有功勞。

案件屬相當嚴重的訛騙,並非一般錢債糾紛、商業利益衝突及違約等普通民事,利嘉閣地產公關部輕輕一句「私人糾紛」,言明不會對林家樂作任何處分,這恐怕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取態。轄下員工涉及官非或犯法,公司決定怎樣處理當然是公司的自由。但地產代理是一個特別注重個人誠信的行業,發牌制以來,這個行業以專業自詡,並極力追求公眾的認受性。利嘉閣地產公關部對林家樂事件簡單定性為「私人糾紛」,不是對事件性質判斷錯誤,就是護短,而護短往往基於功利性,認為只要該員工對公司有用,那怕他胡作非為,仍值得力保。

對這種功利性護短,我是十分保留的:

它會損害公司及行業整體形象;

該員工既然可以為私利訛騙別人,當然可以為私利而訛騙公司。員工的職位愈高,這種潛在威脅就愈大。疑人勿用,管理高層實宜三思而後行;

公司是非不明,間接鼓勵旗下員工作奸犯科。

羅先生讚林家樂先生對利嘉閣有功勞就更莫明其妙。人家要他評論一下林先生的訛騙,表一個態,他不僅沒有正面回應,還盛讚犯科下屬。要知道,對公司有功是一回事,對外有過(甚至可能是罪)又是另一回事,一般人只會有興趣就事件去評論犯科員工,而不會理會該員工對公司有功否的。常務董事這樣千奇百怪的回應,可能又是實用主義作祟吧!

法庭裁決後,林先生有權上訴。林先生如果真的上訴,在上訴被駁回之前,我們自不能於此刻一口咬定林先生敗局已定。在這種情況下,利嘉閣地產最恰當的處理,是暫時將林先生停薪留職,停止他一切行政職務,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如果林先生上訴失敗,公司當局應正式免除林先生一切職務;以示尊重上訴庭裁決及推崇個人誠信;如果林先生成功,則公司應立刻回復其職。只有這樣,利嘉閣地產才可取信於天下,才可悍衛公司及行業的形象,才可保障公司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