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的專業水平(四)

明報的報導

明報6月23日報導官司的原文如下:

王文彥告利嘉閣獲勝訴
(2001/06/23)

【明報專訊】就長安地產董事總經理王文彥入稟高院,指和利嘉閣股東合組聯營控股公司後,因佔細股而遭利嘉閣董事羅林渭及譚廣銓欺壓,高院終判決王氏得直,指其確實受到不公平對待,並判令兩人而回購王氏股份以解決問題。

王文彥得直後接受訪問時表示,對於這宗維時5年的訴訟完結,有「如釋重負」的感覺。王氏指出,香港的公司小股東受到大股東欺壓時,往往是採用「逆來順受」的態度,亦缺乏「道德勇氣」指證,而他今次獲法庭判勝訴,令他對香港法制恢復信心。

王文彥續稱,利嘉閣需要以一個合理價錢購回其股份,但實際股份數量及涉及的具體金額,由於要經雙方代表律師核算,現時仍未有定案。另一邊廂,利嘉閣常務董事羅林渭則指出,法庭現時判處利嘉閣需要購回王文彥的股份,其實正合乎他本人的心意。

利嘉閣須向王回購股權

羅氏聲稱,其實早於96年,利嘉閣曾提出向王文彥回購股份的建議,但當時因王氏拒絕出價而告吹﹔直到去年利嘉閣股東大會,再次向王氏提出「以1股換4股」的提議(當中涉及逾1330萬股),但雙方最後同樣沒達成協議。

另外,對於王文彥炮轟利嘉閣董事酬金過高,羅林渭則指出,董事酬金多與少屬見仁見智的事﹔他強調,利嘉閣多名董事每天工作12至16小時,付出眾多時間及精力,加上地產市道大起大跌,董事擁有高回報是合理的。


 

明報另闢蹊徑,報導集中在訪問王文彥及羅林渭兩人官司後的感受,報導官司本身不足100字。寥寥數語,只言誰勝誰負,完全抽離官司具體細節。讀者如果想多知一點利嘉閣當權大股東在哪些方面及怎樣欺壓在野小股東,法庭又如何裁決,他們大抵會很失望。我相信一般讀者對這些問題的興趣,肯定較王、羅兩人的官司後感為大,不是說只應報導法庭判詞,不要報導當事人對官司的反應,後者絕對是一個可取的,不落俗套的處理,但應該以提供較為充裕的前者資料為前提。

明報記者對判詞的輕輕帶過,無論在揭發主題事件的事實真相,在警惕世道人心,還是在迎合市場,都不合格。

 

 

經濟、星島兩報

經濟日報報導官司的文章,首二段道:

在地產代理界別中享負盛名的利嘉閣,由於股東間出現爭拗,導致揭發利嘉閣董事每年的酬金十分驚人,甚至曾出現董事酬金超過公司純利一倍多的情況(見表)。

基於此制度下,高院法官昨裁定公司的做法不利小股東,前董事王文彥遂可強制公司及大股東羅林渭及譚廣銓,購回其已被攤薄至只有6%的股份。


 

文內所謂「王文彥遂可強制公司……購回其……股份」,此句出錯。公司指利嘉閣,法庭只是強制羅、譚兩人,完全沒有提及利嘉閣;文內第七段寫道:「可是,法官卻發現利嘉閣的董事酬金卻十分驚人,王藉此點成功興訟」,這個評論,不完全符合事實,王文彥成功興訟,還因為羅、譚兩人主持下的利嘉閣多年都沒有派息及沒有按公司及法定規例行事;記者跟著寫道:「法官引述利嘉閣提交的1995至2000年(欠缺1997)的資料……」,能覺察欠缺1997年(公司營業額、盈利及董事酬金)資料,証明記者很小心,但法庭其實沒有遺漏,附表列出不同年度或時期的有關資料,該等不同年度或時期的終止日期分別為31/8/95、31/8/96、31/3/98、31/3/99及31/3/00,無形中告訴大家有關年度或時期分別為1/9/94至31/8/95、1/9/95至31/8/96、1/9/96至31/3/98、1/4/98至31/3/99及1/4/99至31/3/00,97年的資料已包含在1/9/96至31/3/98期內,記者稍欠分析力及判斷力,致有此誤會。

經濟日報記者千三、四字的文章,基本上集中報導董事酬金,令人有只提一點,不及其餘之感,讀者因而休想對官司有一個概括的了解。

星島日報的記者,除報導官司外,還旁及王文彥抨擊舊夥伴施永青、羅林渭及譚廣銓支取離譜偏高董事酬金的歷史,而報導王文彥勝訴原因,星島記者亦能引述其最主導因素:羅、譚兩人董事酬金極度偏高及多年不派息。記者夾敘夾議,不失為一篇簡短多姿的文章,但報導亦有敗筆,第二段謂:「不過,王文彥指羅林渭多次透過發行新股,令到他手上的利嘉閣權益,攤薄至只有百分之二十六。」,「百分之二十六」應為「百分之六」,差之毫厘,謬之千里,這樣重要的數字,下筆應該謹慎;論及利嘉閣應派息,記者寫道:「法官又指出,既然利嘉閣董事可支取巨額酬金,也應抽取部份酬金作為股息,派發給股東」,這樣的提法,歪曲了判詞原意,法官只是說:「羅、譚兩位董事的酬金是異常巨大的,本來可作股東派息的金額因此大減,這樣做,是欺壓其他股東所為。」。

 

 

信報的報導

信報報導原文是這樣的:

高院裁定利嘉閣回購王文彥股份

就利嘉閣股份糾紛,高院昨天裁定利嘉閣大股東羅林渭、譚廣泉(銓)須斥資回購小股東王文彥的利嘉閣股份,理由是羅林渭、譚廣泉(銓)二人五年來收取逾五千萬董事酬金,其他小股東郤不獲酬金及股息,無法分享公司利潤,對小股東構成不公平。

事緣長安地產前股東王文彥九五年與羅林渭、譚廣泉簽訂協議互換股份,羅林渭、譚廣泉、王文彥應各持有約百分之三十利嘉閣股份,羅林渭、譚廣泉則持約百分之四十長安地產股份。

王文彥投訴利嘉閣後來以發行新股,把他的股份攤薄至百分之六,又指羅林渭、譚廣泉二人收取巨額董事酬金,對他不公平,要求法庭頒令利嘉閣回購其股份。

高院暫委法官烏禮賢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利嘉閣九五年至去年的淨利潤合共二千九百多萬元,羅林渭、譚廣泉二人在該五年所獲董事酬金達五千三百多萬元,在虧損下仍獲發酬金。

法官比較另一間地產代理中原的董事酬金是利潤的一成,羅林渭、譚廣泉所獲酬金不成比例。利嘉閣卻從不派發股息予股東。此案可見董事以公司利潤令自己富起來,但其他股東就分享不到公司成果。

此外,王文彥、羅林渭、譚廣泉的關係自九五年年底起惡化,王文彥其後無準時收到股東大會通知書及賬目報告,看似刻意令王文彥無法獲悉公司近況。種種情況對小股東不公平,遂裁定羅林渭、譚廣泉須回購王文彥手上的利嘉閣股份。

至於股份金額及幾時起計算,法庭另排期耹訊。但法官裁定利嘉閣發行新股是合法的,雖然王文彥股份由百分之三十攤薄至百分之六,但利嘉閣就發行新股已通知王文彥,是自己決定不作認購。


 

信報的文章,是幾張報章中最忠於判詞原著的,不但文字比較精確,內容比較全面、完整,文筆亦較為流暢,短短600字,就將整個判詞的輪廓勾畫出來,允稱言簡意賅。它比較顯著的瑕疵就是把我這個迄今為止仍是貨真價實的長安地產大股東,弄成「長安地產前股東」。

 

 

總論

較諸一般採訪的我問、你答、我錄,根據白紙黑字的法庭判詞作報導,其實更易討好,想不到仍是這般不濟,本港記者一直為人所詬病的各種弊端,恐怕不是空穴來風。媒介是社會公器,記者的天職在於尋找及揭露事實真相,要達到這個目的,相當不容易,非具備一點專業知識及專業精神不可,更具體一點,就是要多讀一點書,多緞練一點分析力及判斷力,更重要的,建立一套正確價值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前中國政協副主席安子介先生在北京回答香港記者問題時說:「我希望你們回去多讀些書才再來問問題吧!」,逆耳忠言,香港記者幸勿以迂腐老土視之!

再者,文章、文字是可殺人於無形的利器,記者掌握著這件利器,而他們筆下的對像一般都手無寸鐵,毫無還擊之力,手執利器者,實宜謹而慎之,以免錯殺良民!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