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的專業水平(一)

本港記者有許多普遍性弊端一直為人所詬病,擇其要者,有下述各點:

  1. 文章辭不達意;

  2. 為市場銷路而極盡煽情之能事;

  3. 斷章取義;

  4. 歪曲原意;

  5. 缺乏所負責採訪報導範圍的專業知識;

  6. 立場偏頗;

  7. 下筆草率;

  8. 好加個人主觀意見。

較早時候,我就利嘉閣兩位大股東羅林渭先生及譚廣銓先生欺壓(unfairly prejudicial)我這個小股東一事,和他們打了二件官司,二件官司都是一併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烏禮賢(E.T.S. Woolley)主審的。官司的判詞在六月二十二日發表,傳媒廣泛報導此事,使我得以近距離地觀察各報地產財經版記者,從中窺見他們的業務水平。

第一件官司判詞

第一件官司烏禮賢法官是這樣判的:

「原告王文彥先生在五個方面深感不滿,認為自己這個小股東受到當權大股東不公平的欺壓。五個方面概括而言,包括多次發股攤薄他的股權,違反股東合約;第六次特別股東大會恢復作廢無效的股本;偏高董事酬金及不派息;沒有按公司章程行事;95年購股時高估利嘉閣的資產淨值。

多次發股

第一至第五次特別股東大會的多次發股,盡管被告(羅林渭及譚廣銓)違反某些法規及將原告(王文彥)在利嘉閣的股份由原來的30.33%攤薄至6.07%,是公平的,是原告自己選擇不供股而已。

第六次特別股東大會

過往發行的4000萬股被法庭宣判作廢無效的不久,羅先生及譚先生隨即於2000年3月9日召開特別股東大會,重新發行4,000萬股,每股面值為$1.00,另加溢價,相等於公司資產淨值的每股價值。王先生不滿沒有獲派公司有關財務資料以助決定、董事支出偏高酬金及多年沒有派息,沒有購股。2000年8月,羅、譚兩人向王提供到2000年3月31日為止的已審核賬目及到2000年3月24日為止的管理賬目,並再次邀請王先生入股,王先生再次拒絕。

我不認為被告在處理此事上有欺壓小股東成份,重新恢復被廢股本不是不合理的。

董事酬金及派息

由1995年至2000年,作為利嘉閣執行董事的羅先生及譚先生利用職權支取大筆董事酬金,詳情可概括如下:

年度

營業額($)

盈利($)

董事酬金($)

31/8/95

 69,304,639

 

- 18,548,168

 

 2,586,093

31/8/96

177,438,825

11,881,053

 4,855,444

31/3/98

989,687,830

46,569,757

29,738,564

31/3/99

300,607,750

 9,230,197

10,994,504

31/3/00

242,730,754

 

- 19,470,257

 

 5,746,694

總數

  

 1,779,769,798

 

29,662,582

53,921,299

                 

根據95年9月2日的一份會議協議,三方同意作為董事酬金,每人每月可支薪$60,000,另加盈利20%之三份之一。在公司獲利的年度,羅、譚兩人每年支取的酬金等於盈利40%至100%以上。兩人在五年內支取的董事酬金為$53,921,299,而期間公司盈利為$29,662,582。分析上述數據,羅、譚兩位董事的酬金是異常巨大的,本來可作股東派息的金額因此大減,這樣做,是欺壓其他股東所為。

另一方面,盡管到99年3月31日為止,公司保留盈利差不多有4,500萬元(已減除之前兩年董事酬金4,000萬元),公司卻多年從不派息。

董事們從公司盈利中自肥,但又不將獲利與其他股東分享,這本來就是他們的權利。很清楚,這是欺壓股東所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