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乃威事件不再羅生門(5)

有無保密協議

 

事件發生一個多月以來,何俊仁以保密協議為由不向傳媒透露內情,但王麗珠在陳情書披露,雙方沒有訂明任何保密協議。兩者講法大相逕庭,誰講真話?

 

何俊仁反駁,雖然雙方無白紙黑字訂立協議,但王麗珠在會面中,口頭上有要求不要公開事件,自己在會上向王提到不會披露事件,對方同意。參與會面的劉慧卿亦聲稱,對方給予自己的印象是不想公開事件。

 

當你面對兩個不同版本的說話,而又得選擇其一,你大抵祇能選那個較言之成理和較可信的。話是否可信,有時又要看誰說的,從雙方會面時那種形勢和何俊仁是一個珍惜自己羽毛的資深律師去看,我比較相信何、劉的說法;由10月3日王麗珠接受甘乃威道歉信和簽收15萬元額外賠償到12月3日發表陳情書前為止,整整兩個月,王麗珠基本上對傳媒的報導緘默不言,這個表現和何、劉兩人說她與民主黨高層之間有保密協議吻合,何的說法亦因此更可信;再說,由王麗珠與何、劉、甘達成全面口頭和解協議和簽收甘的15萬元賠償起,王就有不言而喻為事件封口封筆的責任。雙方沒有訂明白底黑字的保密協議,不等於沒有隱藏、暗示及理所當然的保密協議。王麗珠出身樹仁大學新聞系及作為資深的媒介人,連這點也不懂,簡直令人難以置信。

 

反常與正常反應

 

不知大家有沒有覺察,王麗珠在事件中有幾個反常:

 

1.    對一個對自己有好感的男人,不管他多討厭,他甚至傷害了自己,女人一般對這個男人還是恨不起來狠不起來。但王對甘,始而當他是色魔,繼而公開發表陳情書,暗示甘有某種性騷擾及求愛不遂炒她。王這種行徑似有置甘的名譽和立法會議員議席於死地之意,不是很憎恨甘,不可能這樣做;

 

2.    甘乃威於6月15日向王麗珠表示好感後,後者「即時拒絕了他,並多次表明辭職」。為甚麼王多次想辭職?自然是因為拒絕男上司後,預感甘會繼續糾纏,再拒絕則雙方關係會很僵,日子不好過。但之後因為「需要工作」,卻寧願忍受雙方關係愈來愈僵冷的不快都呆下去。爽快呈辭於前,啞忍不辭於後,前後不一十分明顯。以王的學歷、履歷和能力,一份月薪25,000元的工作,天下何處無芬草,何必提心吊胆地防這防那呢?

 

3.    9月30日至10月3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及甘履行承諾後,王麗珠看來打算放過甘乃威,但當事件曝光、搞大卻又逐漸發展到有不了了之之勢時,王卻石破天驚地出了一則陳情書,美其名為「希望今次事件在本陳情書發出後告一段落」、「在主耶穌基督的恩典下,我願意以寬恕的心了結這事」,客觀上卻為淡化的事件重新點火及陷甘乃威於死地。這個反常很難理解,但總覺得與「希望事件告一段落」及「寬恕」拉不上關係;

 

4.    男上司表示好感被拒,事後至王被解僱為止他又沒有任何明顯性騷擾,小事一樁耳,但期間王麗珠對男上司的反應大異常人,敏感、過度反應、自我中心及有點神經質,兼而有之。

 

向所喜歡的異性表示好感或示愛被拒後,繼續同處一個辦公室,有許多接觸機會,但卻祇能遠觀不能近即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男女愛不成,很少可以繼續為友。失戀的一方,往往想離開傷心地,再也不見那個所愛,以免睹人心痛。這種人之常情,甘乃威亦在所不免。他是老闆,不能辭職或多租另外一個辦公室以避見王麗珠,唯有請她離職,這不是值得諒解的正常舉動嗎?我看不到這一定是求愛不遂而惱羞成怒,與處事不公或公報私仇更未必掛得上關係。我明白,一般人可能對公眾人物如立法會議員要求較高的行事或道德標準,但立法會議員亦是人,我們不應要求不食人間煙火的標準。更何況,王麗珠對甘這個上司的態度走火入魔,既當他是色魔或麻瘋病患者般地設關置卡,又桀驁不馴及視上司指示如無物,這些行徑放諸天下都是招炒之由,怪不得誰!

 

甘及威值得非議是,令王麗珠離職原本可以不做得那麼笨拙。他完全可以動之以情,向王申訴愛而被拒及可遠觀而不可近即,自己是怎樣的備受折磨,內心是怎樣的痛苦,請她行行好,自動離職,以免他繼續睹人情傷。這樣的溫情牌,對方十居其九心軟而從之,豈不更好!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