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的僭建聲明和在立法會答問會的答辯(2)

聲明中的疑點

 

  1. 梁在聲明的第13點說: 

    「今年6月有報道根據田土廳登記的買賣合約中的4th schedule,斷定我在買樓時已知道有僭建物,此說不符事實。」 

    買賣合約中的4th Sched­ule 內容如下: 
    「The Ven­dor declares that he has no actu­al knowl­edge of and received no notice or order from the Build­ing Author­i­ty or under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Cap.123) and that he has no actu­al knowl­edge what­so­ev­er whether any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 The Pur­chas­er here­by express­ly agrees that the Pur­chas­er shall be sole­ly respon­si­ble for mak­ing his own inquiry and inves­ti­ga­tion and that if no req­ui­si­tion or objec­tion in respect of unau­tho­rised struc­tur­al alter­ation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 (if any) shall be deliv­ered in writ­ing to the Ven­dor’s Solic­i­tors with­in ten (10) days from the date here­of (in which respect time shall be of the essence), the Pur­chas­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waived his right to raise any req­ui­si­tion or objec­tion in respect of any such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and shall com­plete the pur­chase of the Prop­er­ty noth­with­stand­ing any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if any)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 

    任何一個有常識的買家,當他看到賣方堅持這個條款,他縱使不敢斷定這時要買的物業已有僭建物,但亦會懷疑它可能有甚至已有僭建物,基於這個懷疑,他賣後大抵會細心檢查,看看是否真的有僭建,以便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如果買家是一位資深的測量師,他更會事先懷疑及事後檢查。不這麼懷疑及事後不作檢查祇有在一種情況下發生,那就是在賣方未收到Building Author­i­ty 通知發覺有僭建的前提下,買方樂於接受該等僭建。 

     

  2. 聲明的第27點說: 

    「如果我當時知道該物業在買入時已有僭建物,又如果我知道當時建造花棚要申請,我肯定會一併申請解決。我相信,當時申請建葡萄架、花棚和鐵閘等都應可以獲得許可或豁免。再者,由於我申請以上的加建和改建,屋宇署在驗樓時出入都會經過後來被指為僭建的三處,即大閘、車位上蓋和車位下的空間,沒有任何隱瞞的可能性,我也不會冒這個風險。我從來沒有隱瞞這些構建物的存在,說明我不知道這些構建物是僭建。」 

    梁在山頂的大宅,大大小小的僭建,不下十項,有的是上手業主做的,有的是梁自己做的。這麼多僭建,以梁那樣一個享有盛譽的測量師,竟然連一項都不察覺屬僭建範疇,簡直令人難以置信!

     

  3. 聲明的第46點說: 

    「此外,地下低層的原有儲物室在我買入前已被改建和擴建。2011 年10 月左右,4號屋地下低層的小睡房玻璃門損壞,經察看,發現位置有偏差,再核對該層其他部位,發現洗衣房、部分儲物室和工人房在我買入前已被擴建,擴建部分面積約二百呎,我發現後不久即將玻璃門復位,擴建部分則於2011 年11月拆除和以磚牆密封,至今沒有再使用。此部分除密封外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將由我聘任的專業人士與屋宇署商討。當時並無任何人查詢我家中僭建問題,我當時並不知道有其他問題,否則會一併處理。」 

    擴建部份 ( 亦即4號屋下的密室 ) 如果不是僭建,何必要於2011年11月拆除和以磚牆密封?進一步的問題是,梁何時知道是僭建的?該擴建部份已被梁家使用了十二、十三年,實難令人相信梁一直不知或不覺察它是僭建的,直至2011年11月梁才福至心靈地覺察;合理地估計,梁應該買樓後不久就發覺這個僭建,但他樂於保留及使用這個僭建;這個密室,早在今年6月已有報章問過候任特首辦,當時它還斬釘截鐵地回應沒有,但從聲明的第46點中可以看到,梁最低限度於去年11月已知密室是僭建的,梁透過特首辦那樣的回應,豈不是刻意隱瞞那項僭建?

     

  4. 聲明的第51點說: 

    「我一直採取開誠布公的態度,與政府部門和傳媒合作,並且盡早採取實際行動從嚴糾正任何不妥善之處,種種客觀事實都表明我並沒有任何存心隱瞞的意圖。過去五個月,由於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法律意見認為在這期間我不能評論事件,還原工程也要暫停,令問題不能早日解決,實在非我所願。今日,有關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我馬上發表這份書面聲明,全面向市民交待,亦會即時重新啟動並盡快完成餘下的移除和清拆工作。」梁在聲明第1點更聲言他一直「及時和全面配合屋宇署的查察,從未有拖延或阻撓」。 

    就我們所知,屋宇署於今年6月視察梁的山頂大宅後,已前後向梁發出4封查詢信件,要求梁盡快打開4號屋地下室的磚牆,以便進一步視察。屋宇署的要求,既不涉及要求梁評論事件,亦不涉及還原工程,完全沒有牴觸司法程序,但梁還是毫不理會,拖延了5個多月,這是和政府部門合作的表現嗎?這就是「及時和全面配合屋宇署的查察,從未有拖延或阻撓」? 5個多月的拖延,有甚麼特殊目的?莫非為爭取時間去構想一個無懈可擊的解釋方案 ( 包括將一切可疑處掩蓋及將不合理處合理化的細節 ) 。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