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刀事件,誰是誰非?(6)

兩個專家調查小組難言獨立、公正

 

428日,余卓文去信醫管局行政總裁梁栢賢,投訴威院管理高層(包括行政總裁馮康)行政失當,梁栢賢將案件發還馮康處理。

 

5月,威院才施施然成立覆檢稽核方法委員會,覆檢部門內部稽核的方法及準確性。稍後,它又成立稽核病人個案委員會,由本地專家稽核余卓文所負責的11宗出現嚴重併發症個案的手術,是否合符專業水平。828日,梁栢賢宣佈將整個調查提升至總部層面,為了確保調查報告妥善和公正,醫管局總部安排質素及安全總監廖慶榮督導威院兩個小組的工作,提供政策及程序的支援,又安排一位外國著名心臟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並驗證兩個小組的檢討結果。梁栢賢隨即承諾成立一個獨立檢討委員會負責跟進兩個小組的檢查工作,檢視兩個小組的報告,並會與外國專家商討如何處理後續工作,包括根據報告的結論和建議作出跟進,決定處理方法等。

 

梁栢賢沒有公佈兩個專家小組的名單,但醫管局稍後公佈委任置地集團行政總裁、醫管局成員及瑪麗醫院和贊育醫院的管治委員會主委彭耀佳為獨立檢討委員會主席,香港醫學專科學院院長李國棟及理工大學醫療及社會科學院院長葉健雄教授為委員。

 

梁栢賢的安排惹來不少批評。首先,余卓文既然投訴威院管理層行政失當,梁栢賢應將調查權交威院以外的中立及有權威的獨立專案小組處理,不這樣做,反而將案件發還威院(特別是馮康),自是充滿官官相衛的味道;余卓文更立刻指出,兩個專家小組合共6名醫生,當中4名醫生直接來自新東聯網醫院,即三份之二成員是馮康下屬,不夠獨立,對他不公平。專家小組之一的稽核病人個案委員會,小組中3名醫生,祇有一名曾施行導管換心瓣手術,專業性及代表性不足。獨立檢討委員會的3名成員,祇有李國棟是醫生,這名醫生卻非心臟科而僅是家庭醫學專科醫生,獨立檢討委員會因而難以針對問題,作出獨立判斷;協助余卓文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質疑,兩個專家小組部份成員欠缺處理新科技心臟手術經驗,一名小組主席與投訴余卓文的醫生份屬好友,不專業及不公正兼而有之。

 

余卓文及涂謹申的批評,大有道理,尤其是在馮康委任其4名轄下醫生出任兩個專家(調查)小組合共6個名額的委員和小組組長之一與投訴余卓文的醫生關係密切這兩方面。

 

馮康的做法,令我想起候選陪審員的迴避制度。在許多地區,被告人為了爭取更為公平的審判,可以要求變更管轄法院。其中一個較重要的理由就是,某案在當地被媒體廣泛宣傳,以致陪審員可能受到不公正的輿論影響,因此需要透過變更審判地點去變更全部陪審員;在英格蘭,祇要被告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原告認識候選陪審員,則他的(陪審員)迴避申請將獲得批准(同樣原則,適用於原告);在某些地方,如陪審員的成長環境及信仰可能導致其對原告/被告某一方帶有偏見,則該等陪審員將不適於擔任陪審員。

 

和上述情況比較,余卓文的不利程度更甚。兩個專家小組的成員很可能親馮康(或威院)而疏余卓文,喜馮而惡余,余的結果不問可知。候選陪審員迴避制度突顯梁栢賢將余卓文的投訴發還給威院(馮康)的不合理不公平,亦突顯馮康委任轄下4名醫生出任兩個專家調查小組委員及委任一名與投訴余卓文的醫生份屬好友的醫生為小組主席的不合理不公平。

 

調查的結論將不利余卓文

 

盡管威院管理層有許多弱點,余卓文有不少强處,我對後者的結局(最低限度初步結局)是悲觀的,最怕不但現有未查先判的刑罰維持不變,還要加刑,原因如下:

 

1.          在逼虎跳牆下,余卓文強力反撲。事件戳破威院及中大醫學院不少禁忌,余卓文恐怕早已深深得罪兩大機構及其高管。一般來說,為大機構及其高管辦事的人,容易有秉承或揣摩上意的傾向,被馮康委任的調查小組能做到不偏不倚嗎?

 

2.          保大不保小,保上不保下,往往為大機構危機處理時的行事第一要義。在威院、中大醫學院兩大巨人前,余教授顯得十分渺小。小的下的,隨時會被犧牲,加上有可能出現的官官相衛,余卓文輸面較大。再者,獨立檢討委員會主要工作在於跟進兩個專家小組報告的結論和建議,它是不會修訂,更不會推翻報告的結論和建議的。換言之,余卓文的命運取決於兩個專家小組的報告,特別是那個稽核病人個案的;

 

3.        臨床數據及其運用和解釋,盡在威院,這種處境對余卓文不利;

 

4.          余與馮康的多番隔空對質,代表了挑戰權威。各方大小權威有誘因合力殺一警百,撲滅逆反;

 

5.          在數次的記招和專訪中,余卓文在匆忙中沒有將威院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關鍵點說清說透,令大部份沒有良好專業知識和分析能力的市民僅覺得對質雙方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馮康一句封刀是為了病人安全,卻為威院奪得道德高地,並贏盡大部份不知內情市民的心。不利余卓文的任何判決因此大抵不會觸犯眾憎,作判決的人顧忌之情亦因而大減。

 

要討回公義,余教授及他的支持者任重而道遠,最終看來要訴諸法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