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自我折騰,香港肯定會沉淪

習近平3月就任國家主席後,短時間內簽署了三個「主席令」,第一號是任命李克強為國務院總理,第二號是任命張高麗、劉延東、汪洋等為副總理及國務委員。第三號,則是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於101日起實施。 

《旅遊法》合共十大章,112條,但大多祇是空泛口號,真正具體的在於四點: 

  1. 禁止旅行社以「零團費」和「負團費」招徠;
  2. 旅行社及導遊「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遊者購物」;
  3. 小費包括在團費,「導遊和領隊禁止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4. 違法者,依違法程度,判處罰款、吊銷牌照、領隊證及導遊證,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內地旅遊業長期有一種歪風,打着「免費」甚至「送錢」的旗號,騙取旅客報團,抵埗後強迫他們消費購物,完全罔顧旅遊質素,《旅遊法》正是對症下藥。該法適用於境內遊及出境遊,因此也包括來港的旅行團。 

看了國內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心裏不禁沉重起來。 

不知大家還記得否,我在34日撰寫了《旅遊業醜行,為何屢不止?》一文。文中一段是我向政府的建議: 

『強逼團客購物以收取高回佣是核心問題,是問題的根源和老虎屁股。要解決醜聞問題的根源必須膽敢摸老虎屁股,旅遊界的自我監管缺乏這種膽色和魄力,解決根源看來不能再倚賴旅遊界的自我監管,監管要由政府來做;對貨不對辦及強逼購物,監管和處分尤其要從嚴從緊;政府應立法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包括特平團費甚至零團費)旅行社都不可強逼團客購物,違者重罰以至釘牌;釘牌是對違規十分嚴重行為的處罰,不應容許變相復牌,萬一容許,亦要復牌者付上巨大代價,以示警誡;任何損害團客合理權益和香港聲譽的言行,都得嚴格按損害程度施罰;旅行社帶客購物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行程的活動時間某個百分比(例如10%),違規者按程度量罰;防弊的小立法不必過多,祇要做好對症下藥,幾條大法足矣;法一旦立,就要言必信,行必果,執法如山;多設投訴渠道,讓消費者甚至普通市民協助監察。

 

做好上述各點,旅遊業醜聞縱使不致絕跡,亦一定會大幅減少及可被控制於輕微的程度。』 

事隔半年,政府及社會紋風不動,但國內早已頒佈上述法例,約束內地的旅遊歪風。法例約束之嚴厲、徹底及到位,遠遠超過我的建議。 

一切有利香港長遠利益的建議,有關當局應該及必須盡快接納;一切有利香港長遠利益的決議,有關當局應該及必須盡快推行,而且行必果;對於那樣的建議、決議、推行和行必果,香港市民及政黨,必須拋開成見,支持政府。 

 

是時候唯內閧及互扯後腿的務去了。果能如此,香港才可恢復競爭力,擺脫邊緣化而有望屹立世界先進城市的最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