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短短,誤導處處(續)

記者的天職和報導原則何在?

 

撰畢報導短短,誤導處處,意猶未盡,想再補充一下。

 

蘋果日報的記者沒有指明誰具名投訴余卓文不當收取私家症病人費用,但落筆就寫成(至低限度令人覺得)是有關病人具名投訴。

 

我已指出,余卓文涉嫌的是不當收取威院或中大醫學院的手術費分賬,而不是不當收取有關病人的手術費。既然不是受害者,有關病人不能具名投訴余卓文。不是有關病人具名投訴,是誰投訴?根據記者藏頭露尾、閃閃縮縮及有刻意誤導讀者之嫌的寫法,個人判斷是林逸賢等人具名投訴的。林逸賢等人又是誰呢?他們就是封刀事件中具名投訴余卓文手術功夫不過硬及引發多宗併發症的那7位余卓文轄下的心臟科醫生。

 

如果我判斷錯,請蘋果日報告我,我會為此道歉;如果我說對了,請讓我繼續評論。

 

傳媒是社會公器,記者的天職在於尋找及揭露事實真相,而報導的最重要原則,就是求真,客觀。既然具名投訴者是余卓文的對立者,讀者有知情權,記者為何仍遮遮掩掩地不肯或不敢秉筆直書,反倒隱約將具名投訴者寫成是有關病人那樣。這樣做居心何在!?記者的天職和報導原則都往哪裏去了!?

 

不質詢林、陳,客觀上做了他們的幫兇

 

余卓文收取私家症病人費用的分賬是否得當,端賴:

 

1.      威院或中大醫學院有沒有明文規定,教授必需直接參與該等手術才可分享手術費分賬?間接參與(余是心臟科主管,有時手術由下轄的東聯網醫生執行,而他們是公立醫院的受薪醫生,不能及不會收取分賬,余在這種情況下,是間接參與)手術,主管不可分享手術費分賬?

 

2.      如果沒有明文規定,那是否威院或中大醫學院長期存在的機制缺失?

 

3.      如果有明文規定,是甚麼時候頒佈的?若頒佈於事件發生後,處分不應該追溯,這是常識;

 

4.      縱使有上述的明文規定,但在具體、實際運作上,余卓文以外的其他中大醫學院教授在沒有直接或間接參與手術的情況下,他們是否長期以來同樣照收私家症病人手術費的分賬不誤?如果是這樣,那就是不少教授都有法不依。要處分,就該一視同仁,不可祇針對余卓文;

 

5.      中大醫學院或威院是何時發覺余卓文不當地收取私家症病人手術費分賬的?如果老早就發現,為何不老早就追究而偏偏要等到眼見以手術成績不佳難以入余卓文罪,才以這個新罪名指控余卓文?

 

6.      若余卓文在不當收取分賬上違規,中大醫學院或威院完全可以靜悄悄地進行內部調查,為何要未查明真相就大鑼大鼓地公開宣佈余卓文違規?用意何在?是否要再次未查就先抹黑余卓文的聲譽,使其日後難在醫療界立足?果如是,豈不是一計不成二計生,依然是要趕盡殺絕?

 

蘋果記者明顯已接觸到林逸賢等人及中大醫學院院長陳家亮,為何不將上述問題向他們查詢甚至質詢?為何不要求他們提供威院或中大醫學院有關收取私家症病人費用分賬的書面指引(如有)

 

沒有這樣做,充份顯示:

 

1.      記者沒有報導範圍內的專業知識和最起碼的思考能力,所以不懂得問;或

 

2.      記者刻意不問,就這樣含含糊糊地以有利於余卓文對手的方式報導事件,客觀上做了余卓文對手的幫兇,一起抹黑及趕盡殺絕余卓文。

 

以上兩者,記者必居其一。

 

假若蘋果日報記者能夠中立及懂得抽絲剝繭地質詢林逸賢等人及陳家亮,不管他們怎答,誰是誰非的答案,很可能已經寫在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