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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00條必須弄清楚

 (原文發表於2003613)

 

 

首宗公務員挑戰政府立法減薪的訴訟於六月十日審結,高等法院裁定公務員團體代表敗訴,明確指出政府立法減薪沒有違反《基本法》。

 

高院的判決,澄清了某些有爭議及存在灰色地帶的問題,但對關鍵中的關鍵問題卻依然含糊其辭及避重就輕。關鍵中的關鍵問題是甚麼?基本法第100條是也!

 

基本法第100條規定,回歸後公務員薪酬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原來標準」是指甚麼?是以名義價格計算,還是以實際購買力計算?主審法官夏正民表示,公務員在減薪後,薪酬並不低於回歸前,立法減薪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00條對公務員保障的規定。法官沒有明確解釋及演譯「原來標準」是甚麼意思,是名義價格,還是實際購買力。就有關判案,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表示:「公務員已自願把薪酬減至九七回歸前水平,根據《基本法》,已減無可減。」很明顯,張文光認為「原來標準」是以名義價格來計算的,觀乎公務員團體過往的言論,他們毫無疑義亦是以名義價格來看待「原來標準」的。

 

我自己所理解的「原來標準」是以實際購買力來計算的,這樣才算合情合理。試想想,如果香港突然將港幣貶值百份之七十,或通貨膨脹率突然升至每年百份之三百,我們尊貴的公僕和議員大人到時會怎看待和解釋基本法第100條?還認為「原來標準」是以名義價格來計算嗎?

 

法例應以合情合理及立法精神去彈性理解和闡釋,我滿有信心我的理解是沒有問題的,但既然基本法第100條沒有明確界定何為「原來標準」,最公平的方法,是向香港終審庭以至人大尋求釋法。財赤越來越嚴重,今年看來會超逾1000億元,長此下去三千餘億元的財政儲備用不了多久就告罄。入不敷支,對於龐大臃腫的公務員編制和極度偏高的公務員薪酬,已經不再是減不減,而是減多少。

 

信報昨天的社評謂:「政府的財力一天比一天弱,私人機構薪酬一減再減……政府經常受制於公務員工會的壓力,不敢作出果斷決定。政府態度猶疑不決,其中一個原因是對《基本法》條文的釋義沒有信心,例如第一百條有關公務員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到底是以名義價格計算,還是以實際購買力計算?私人市場當然是以後者,但公務員則以前者,因為負責公務員政策高官擔心如果以實際購買力計算,公僕的減薪幅度會「過大」,觸發工會反對和引起訴訟。」如果政府真的如信報所言,不敢大幅減公務員薪是因為對「原來標準」的解釋拿捏不準,那它就更應該主動要求香港終審庭甚至人大釋法,弄清楚,就可放手大幹了。但我看問題不在那裏,政府骨子裏不是怕弄錯了對「原來標準」的解釋,有關高官對「原來標準」是以實際購買力來計算其實還是蠻有信心的,如果沒有十足信心,更應該要求釋法,釋法不利,可要求中央修改基本法,這才是處事的正道。政府不這樣做,主要是怕公務員上街遊行、怠工、罷工及搞對抗,自己又沒有足夠的管治能力和信心去擺平,到時一發不可收拾,後果堪虞。

 

為政之道,首重審時度勢,有時要妥協,有時要抗爭。不能老看到自己的弱點和對方的強處,這樣只會使自己不住妥協;亦要同時看到自己的強處和對方的弱點,以便必要時可起而抗爭。此時此刻,公務員極度偏高的薪酬和市民的水深火熱,公務員已先處於被告的位置,而市民支持公務員減薪的呼聲,前所未有地高漲,尤有甚者,縱使一刀切減他們20%薪,他們所享有的待遇仍是人上人,只要政府端明態度,我敢斷言絕大部份公務員會見好收手的。在這方面,政府實應向鄧小平、戴卓爾夫人和列根的果敢學習,退一步,也應該向國泰航空管理層學習,你看他們怎樣軟硬兼施對付不理公司死活只求獨善其身的香港航空機組人員協會及其旗下龐大而聲勢浩大的機師團隊,就不能不由衷地佩服他們的勇謀。

 

政府一讓再讓,肯按名義價格計算小幅減薪,但公務員仍不罷休,反對和訴訟一浪跟一浪。既然小減怨,大減亦怨,不如大減;遲減怨,早減亦怨,不如早減。祇要釋好法,改好法,為港人長遠利益,政府應豁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