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子便溺,一石擊起千重浪

日前兩名訪港中國旅客家長因縱容小孩在旺角街頭便溺而引發的中港兩地網民對罵,長久積累的中港矛盾又再爆發。

 

強調本身「並不代表官方立場」的北京《環球時報》,因應事件發表題為《香港拍照者比小女孩街尿更不文明》的文章,認為「香港社會在指出內地遊客一些不文明舉止的同時,也應對他們整體上給予包容」;文章指摘:「如果香港社會展現不出這樣的豁達,那是他們的集體不文明表現。」負責旅遊政策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同樣要求港人對便溺行為加以「包容」。

 

內地旅客縱容小孩隨地便溺(在商舖、商場內進行,亦時有所聞),令我想起在2010年參觀上海世博的遭遇。在參觀德國館時,我赫然發覺在館內幾處顯眼的地方,都豎起一塊3呎乘呎半的木牌,上書:「不得在館內大小便」。看來外國人(起碼是德國人)早已吃過國內人(特別是小孩)隨地便溺的苦頭,而他們明顯很不接受這樣的不文明行為,導致他們立牌預警。

 

這樣的不文明行為,應該包容嗎?

 

出外旅遊,上廁所是個大問題。但在香港市區,特別是市中心區,在商場、酒店及街上食肆,要找廁所方便一下,不算困難,我不大理解國內旅客有甚麼特別理由縱容自己的小孩隨地便溺(溺已嘔心,便則更甚;在街已難接受,在店內則更難)。身為大人的家長是有預見能力的,如果自己的小孩對大小便沒有忍耐力或控制力,為甚麼不替他們預先扣上兒童尿片屎片?如果小孩有,找到廁所才解決又有多難?很明顯,這些家長明顯是貪圖個人的方便而縱容小孩就地解決,而將公德和別人的痛苦置諸腦後。

 

別的不當行為或者可以包容,但隨地便溺有礙市容和公共衛生,實在難以包容。小孩子不文明的行徑是家長導演或縱容的結果,「小孩子不可以苛責!」這種說法完全不成立,不可苛責小孩就苛責他們的家長或監護人!

 

隨地便溺在香港是違法的,適用的法例是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2)條。還是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說得好:「隨地便溺有違香港法律,當局若見到有此行為將會執法」,訊息清晰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