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寵壞的孩子」請記取「改土歸流」(2)

「改土歸流」是中國統治邊陲源遠流長的政策

 

明朝的疆域有1,100萬平方公里,直接統治的祇有兩京十三行省400多萬平方公里,分佈在邊疆的700萬平方公里屬於羈縻統治的地區,由中央政府委任少數民族首領(土豪、土司)代為統治,中央政府不設行政管理機構。某些土司甚至設於貴州、湖南、雲南等行省之內。

 

在中華帝國大一統的思想底下,土司制度祇是一種權宜的、過渡性的自治制度。明朝萬曆年間,四川播州海龍屯的楊氏土司起兵作亂,明朝舉全國之兵平叛之。被鎮壓的播州之後不設世襲土司,改為派遣朝廷官員統治,這就是所謂的「改土歸流」*。

 

到了清朝,國土面積大大擴張,達到1,300萬平方公里。蒙古、新疆、東北和俄羅斯遠東大片土地都屬於清朝管轄的範圍。邊疆地方土豪就不僅僅是雲貴地區的土司了:新疆的叫伯克;蒙古的叫扎薩克,爵位有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等,與滿州貴族的爵位一樣西藏的達賴、班禪和噶廈政府;東北地區的羈縻衛所土官等。名稱與統治方式、土豪的權力與對中央政府的義務等都有所不同。體現的是清朝政府熟練的一國多制統治理念和手段。

 

清雍正二年,雲貴、廣西總督上疏請求全面改土歸流。雲貴川桂大大小小數百土司,要麼乖乖交出政權,接受朝廷委任的流官治理,要麼拚力抵抗,大軍壓境下投降被殺捕,最後的結局都是一樣:直接管治權回歸中央。多次戰役,死亡數十萬人,不可謂不慘烈。不過數年間,全國土司大部分被廢除,改土歸流大功告成。延續了八百多年的湘西永順彭氏土司也未能倖免。

 

解放後的共產主義中國,在原來的這些土豪自治地區設立了不同的民族自治區,表面上是沿用了明清以來的「修教齊政」政策,但自治區的管理其實與內地的省份沒有甚麼不同,亦即由中央派遣官員到自治區直接管治,可能也正因如此,才引發這麼多邊疆地區的民族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到一個月就成立65年了,盡管自治區民族矛盾多而棘手,這麼長時間,經歷幾任國家主席、總理,統治邊陲依然是一仍明清兩代以來「改土歸流」的舊貫,不但沒改,還有過之。

 

高度自治的長久與效忠、順從和利用價值成正比

 

「改土歸流」統治政策源遠流長(嚴格的說,不是明清以來形成,而是秦漢以來),它的形成,有內在的歷史原因,有其漢族民族性和獨特國情。我相信,在未來的歲月,無論是一國多制還是一國兩制,無論在國內的不同自治區還是香港,「改土歸流」仍將是中央管治邊陲地區的主流政策,「高度自治」恐怕僅能是一個臨時、過渡性的制度。

 

「高度自治」可以維持多久,與自治區人民對國家的效忠、順從程度和使用(說利用亦無不可)價值的大小等因素成正比。「被寵壞的孩子」如現今的香港,大部份市民(特別是80後、90後的年輕人)對國家的效忠和順從,江河日下,香港在政經上對國家的貢獻,更是今非昔比,「高度自治」應該不會延續50年那麼長。可以預期,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必要時甚至由暗裏走向明面)未來將會愈來愈緊,回歸已17年的香港,還有多少時間可待?留待高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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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制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實質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朝廷中央的敕詔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

 

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君主,已經開始醞釀解決這個問題。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