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書》是給港人的罰酒(2)

《白皮書》有僭建?(續)

 

《信報》特約評論員練乙錚評論道:

 

『《白皮書》說:「“兩制”是指在“一國”之內,並非等量齊觀。」不是平排的嗎?河水井水,不是各有各、同檔次的嗎?』

 

練先生將《白皮書》有關段落縮龍成吋,原文是這樣的:

 

「“兩制”是指在“一國”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等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之內的“兩制”並非等量齊觀,國家的主體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會改變的。在這個前提下,從實際出發,充分照顧到香港等某些區域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允許其保持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因此,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是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保持繁榮穩定的前提和保障。香港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依照基本法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須在堅持一國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尊重國家實行的政治體制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內地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還可以借鑒香港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在“一國”之內,“兩種制度”隻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鑒,才能和諧並存,共同發展。」

 

從原文的上文下理去看,國家的主體(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這個從體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主體涵蓋9672,018平方公里的土地及13億多人口,從體則涵蓋1,104平方公里土地及700多萬人口,主從兩體大小懸殊,實行不同的制度,因而「“兩制”並非等量齊觀」。換言之,「並非等量齊觀」在這裏指主從兩體大小不同,兩制全國範疇因而不是等量齊觀。文章提到,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但要「充分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內地則「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兩種制度要「互相尊重」,「和諧並存」,那正是要求河水不犯井水,各有各。至於兩制在全國範疇會平排、同檔次,無論是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還是中央政府的喉舌,從來沒有公佈過,練先生所言,似有冤屈《白皮書》之嫌。

 

練乙錚批評說:

 

『《白皮書》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解釋。這種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不是法律條文說了就說了的嗎?還要人大常委的不斷授權嗎?難道人大常委可以像拔插蘇讓你停電那樣停止授權嗎?』

 

練先生所引的片段,《白皮書》原文是這樣的:

 

「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基本法同時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解釋。這種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這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既是對特別行政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很明顯,原文是為了較詳盡及深入解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基本法對香港基本法所擁有的修改權和解釋權,《白皮書》強調香港法院審案對法律條款的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但字句行間完全沒有練先生所言法院日後對法律條款的解釋「需要人大常委的不斷授權」。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