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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盡中原十月事件(2)

 (原文發表於20061211)

 

施永青先生於中原十月事件發生後,先於1017日召開記者會,繼而發表一系列文章,去闡釋自己對事件的看法。由於文章每句每字都是出自當事人,最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想法,我會首先從施先生的文章入手,評論他的觀點。

 

道歉和內疚找錯對象

 

施先生於1023日《義正詞嚴易面對現實艱難》(見附文)道:

 

「我則很清楚,事件涉及這麼高層管理人員,部分還是我的直系下屬,我是責無旁貸,何來還有機會與他們劃清界線,他們之所以會出事,最根本的原因是我採用「無為而治」的管理方式,間接放任了他們,同時又害死了他們。」

 

施先生第一次公開承認,他及親信十數年來聲稱中原賴以壯大的「無為而治」管理出了問題,直接導致令中原地產名譽掃地的十月事件。有趣的是,施先生因為「無為而治」,「間接放任」了下屬(高層管理人員),「同時又害死了他們」,而對下屬產生內疚,但在他的腦袋裡,他這時可曾想到公司,想到在野股東,想到其他員工,想到客戶?施先生(佔公司股權45%)及黃偉雄先生(10%),一為主席,一為董事總經理,受全體股東(特別是我這個45%股權的在野股東)委託,全權負責管理公司,竟然搞出此等令中原地產蒙羞的事,良好的公司管治都往哪裡去了?施、黃兩人集擁有權(合共55%)與管理權(掌握100%)於一身,他們管理公司不善,招致自己擁有權的損失,他們是咎由自取,怨不了旁人;被廉署拘捕的管理高層,目無法紀,知法犯法,私自收取回佣而損害公司利益更是罪無可恕,他們的結局亦是咎由自取,怨不了旁人;但不參與管理的在野股東是無辜的,他因施先生管理不善而遭受嚴重損失,施先生不是更值得內疚和公開道歉?!沒涉案的廣大員工,亦會因為事件而日後蒙上聲譽陰影,誰樂意將自己和一間多名高層管理涉嫌提供及收取回佣的公司連在一起?前綫誰樂意被頭號競爭對手振振有辭地責罵為「賊」?他們承擔的後果,施先生不是更值得內疚和公開道歉?!涉案的中原高層管理人員以提供回佣給客戶的代理人贏得生意(代理權)和大部份佣金,客戶的代理人則看在回佣份上出賣自己當事人(亦即中原地產客戶)的利益(可以是不必那麼高的佣金、更適合的地產代理、更好的交易條件等),在這個意義上,該等中原高層管理與客戶的代理人合謀損害了客戶,施先生是否應向該等受害客戶道歉及感到內疚?

 

指控缺乏具體解釋、說明和事例

 

施先生道:

 

「在記者會上,我有明確承認責任,並表態歡迎廉署的行動,我衷心希望香港日後可以有一個更加廉潔的營商環境,無需經常陷地產代理的從業員於不義。

 

我在記者招待會中指出,今次事件反映行內長期已存在某些不恰當的營運模式,目的並非為自己開脫,而是想引起社會對事件的關注。」

 

施先生指控香港目前的營商環境不廉潔,經常陷地產代理從業員於不義。言下之意,前者主動,罪無可恕,後者被動,情有可諒。雖然沒有明言,施先生其實是說香港目前的整體營商環境很不廉潔,如果祇是局部營商環境很不廉潔或整體營商環境不大廉潔,地產代理從業員是不會「經常」被陷於不義的。施先生又指出,事件反映行內長期已存在某些不恰當的營運模式。施先生言下之意,是說地產代理從業員收授回佣是行內普通現象,不獨中原為然,並起因於整個行業長期已存在的某些不恰當的營運模式,中原出了事,是運氣不好。

 

施先生的指控和指出,都很嚴重,但這麼嚴重的指控指出,竟是出奇地含糊、空泛和委婉,營商環境究竟怎樣不潔,行內究竟長期存在哪些不恰當的營運模式,完全缺乏具體解釋、說明和事例。我覺得施先生有需要就此補充一下,否則,就算施先生一再聲明「我有明確承認責任」,「(發言)目的並非為自己開脫」,人們仍會覺得他推卸責任,為自己及涉案下屬開脫,將發生於個別公司(中原)個別管理高層(中原)的不法行為,推到可能並不存在的香港營商環境及行業運作模式問題身上。

 

- 待續 -

 

附文:

 

義正詞嚴容易面對現實艱難

 

施永青

20061023

 

中原地產有員工(包括高層管理人員)被廉署調查,各傳媒不斷致電要我回應。本來,最簡單的回應方法是︰事件尚在調查中,現階段不予置評。但這不符合我一向勇於面對事實的作風,所以我決定召開記者招待會,對事件作一個交代。

 

有同事勸我不要這樣高調,遇到這類負面事件,應減少傳媒報道的機會,講多只會錯多,事件就會愈描愈黑。我說,這並非我高調,是傳媒迫著我要回應,我今天不說,難道他們明天就不作報道?與其讓他們瞎猜,不如讓我也有一個機會講講自己的想法。

 

同事又建議我發表一份事先議好的聲明,講完就走,不要接受提問,把傳媒報道時可引述的內容局限於預先設計好的正面資料之內。我是老子的信徒,喜歡自然,不喜歡籌謀,於是不理時間倉卒,第一時間就召開記者招待會,坦然面對傳媒。

 

我知道事件之所以有負面影響是由事件本身的性質與內容所決定,我說甚麼與怎樣表達都改變不了事實,所以我見記者時並無太多的心理壓力,只小心地避免涉及具體案情,以免影響廉署調查及妨礙司法公正。

 

同事又教我︰應義正詞嚴地譴責任何違法行為,並與涉嫌犯法的員工劃清界線。我則很清楚,事件涉及這麼高層管理人員,部分還是我的直系下屬,我是責無旁貸,何來還有機會與他們劃清界線,他們之所以會出事,最根本的原因是我採用「無為而治」的管理方式,間接放任了他們,同時又害死了他們。

 

不過,正如廉署所說,事情並不存在灰色地帶,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我在記者招待會上談及灰色地帶,只是應記者提問才涉及,並非指今次案件涉及灰色地帶。部分傳媒(名字都是響噹噹的)借題發揮,把我描述為借灰色地帶來作辯解,以推卸責任。這絕非我開記者招待會的目的,有出席記者招待會的前線記者當可看到,高層編輯如此選材,明顯扭曲事實。

 

在記者會上,我有明確承認責任,並表態歡迎廉署的行動,我衷心希望香港日後可以有一個更加廉潔的營商環境,無需經常陷地產代理的從業員於不義。

 

我在記者招待會中指出,今次事件反映行內長期已存在某些不恰當的營運模式,目的並非為自己開脫,而是想引起社會對事件的關注。如果事件一如某些行內人士所說,只是個別人員的不法行為,而行業本身已在監管局成立後變成規範化及更為健康,那事件就不值得提升至社會層面予以深究。究竟那一個版本更接近現實,讀者可自行判斷。不過,如果我們連現實也不敢面對,怎可能真正去解決問題?

 

(轉載自20061023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