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暴亂,要重典及疏導齊下(3)

緝捕一切暴徒,從嚴法辦

 

目前警方立刻要做的,是全力將所有涉案的暴亂分子緝拿歸案,交法庭審訊法辦。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凡3人以上集會,有挑釁和侮辱性言論,或令公眾不安,可構成非法集會罪,最高判監5年,而參與非法集會人士,若擾亂公眾秩序,可構成暴動罪,最高監禁10年。即使示威者本身無做過襲警和刑事毀壞行為,但在普通法法律原則下,一群人有共同意圖,祇要其中有人犯法,其他人都同罪。

 

本土民主前線在暴亂爆發前後,在網上呼籲市民支援,法律界人士認為此舉最少可構成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最高監禁5年。個人認為本土民主前線還可能犯上煽動他人參與暴亂罪,罪加一等;熱血公民的黃洋達在暴亂發生期間,在網上留言「讓磚頭飛(小心前面自己人呀,我企前面呀)」。明顯地,他不但參與暴亂,還教唆別人犯罪──以磚頭襲警;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暴亂初發時,他在路上的一部的士頂上呼籲群眾參與及指揮,有理由相信,在整個暴亂過程中,他依然擔任總指揮的角色,罪狀特別嚴重;有人運送盾牌、路磚、尖棍及其他攻擊性物資給示威者,由於物資並非密封,運送者是明知物資用作襲警用而照做,可構成串謀罪,與主罪同罰;示威者拆路磚、路牌可構成刑毀,最高判囚3年,而放火燒雜物構成縱火罪,最高囚終身監禁。

 

一切犯法的暴徒在緝捕後都應該依法重辦,罪名有二條的,不要減為一條,可以重判的,不要弄成輕判,寧枉莫縱!

 

重典與疏導齊施

 

偏激、暴力及有港獨反共傾向(初一暴亂者便公然舉起幾塊「打倒共產黨」的大型標語牌)的示威有愈演愈烈、愈演愈密之勢,不但損害了香港的國際形象,破壞了中港關係,更破壞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客觀上使香港處於亂局。

 

面對這樣的亂局,我們再次強調,特區政府不可以心慈手軟,應該重手平亂,責成警方將暴徒第一時間拘控,繩之以重法(重刑法例),施之以重刑。如果現時沒有適當重法,應火速建立該等重法,好讓警方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執法。

 

亂局如果再婆婆媽媽,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違法暴力所做成的各種損害有機會一發不可收拾,悔之已晚。

 

作為普通市民,地方有難,匹夫有責,我們都應義無反顧、公開及一致地要求及支持政府重典治亂!

 

另一方面,暴亂源於社會的深層次矛盾,特別是貧富懸殊、弱勢社群的民生陷於困境(重中之重是居住問題,要提供足夠的房屋,而它們的租金、售價,市民普遍力所能及),要徹底將暴亂連根拔起,一定要消除(最低限度大幅度減輕)各種深層次矛盾。

 

重典是短暫有效、治標的措施,減輕以至消除深層次矛盾(疏導民怨)是長期有效、治本的手段,一定要雙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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