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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印花稅殺錯良民?

(原文發表於20101213)

 

某些人批評政府於1119日推出的額外印花稅措施為殺錯良民。這個批評站得住腳嗎?我看很難!

 

買樓兼具居住及投資兩種功能,既是投資就有風險。最明顯的風險,就是在物業價格不利的情況下出售物業會招致損失,這是投資常識。對物業價格不利的情況有許多種,新增的額外印花稅是其一。買家於購買物業之前早知這個風險,如果日後(不管自願還是被逼)售樓而要付出這個代價,祇能願賭服輸,不可怪誰!

 

20101120日或以後買入的物業,若果在兩年內轉售,才需繳納額外印花稅。一般用家通常不會於兩年內出售或轉換物業,受新法例影響的機會因而微乎其微。如說殺錯,恐怕祇是炒家,但炒家不是市民、政黨及政府眼中的良民。

 

嚴格地說,炒家亦不算被錯殺,炒住宅樓不化算,他們大可改炒工商舖各類物業或股票。唯一受害的炒家恐怕僅剩下那些祇懂炒住宅樓或祇對住宅樓情有獨鍾。

 

任何新政策出爐,不免有受害者,但祇要新政策符合本港整體長遠利益,少數受害者最好能抱著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心態去接受。

 

有人指出,部份買家於1120日之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當時根本不存在額外印花稅,政府突然引入這個新行政措施,一旦他們在未來兩年內轉售物業,會平白令他們利益受損。這種說法大有問題:曾特首和曾財爺在「施政報告」發表後不久,就屢次表明會在沒先兆下出重招打遏樓市,是該等買家視政府警告如無物而已,怎可指責政府「突然引入這個新行政措施」?就算特首及財爺沒事先表明,不利樓價的因素突然出現在所多有(特別是政府政策,例如大量增加土地供應、大幅加息),這是投資風險,額外印花稅僅為其一,多一個不為多,少一個亦不為少。投資風險自負,受害者祇能坦然接受,無從向有關當局或機構索償。

 

額外印花稅肯定會對某些在兩年內被逼賣樓的用家造成損害,但任何一個理性的市民、評論員或政黨,不宜同情心泛濫。從經濟學的理性觀點去看,根本不存在「殺錯良民」;從民生的感性角度去看,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殺錯良民」,但這些良民為數極少極小,社會不應為這些極少極小的良民而要求政府擱置有利大多數人長遠利益的政策。

 

不贊成收回額外印花稅措施之餘,我主張政府對某些特殊受害者實施酌情豁免,但有關的審批部門必須定下嚴謹及合理的豁免標準,以防酌情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