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利器,豈容他人染指!(1)

行政長官權力很大,這許多人都可以想像到,但具體上他有哪些權力,恐怕就不是那麼多人可以清楚地講出來。

 

《基本法》第48條明確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行使下述職權:

 

1.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3.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4.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5.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6.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7.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8.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9.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0.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1.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2.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13.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從(1)至(8)項,都是政治大權,全港700多萬人,唯他獨有。我請大家特別留意(5)至(7)項,那是廣泛的人事任命權,是政治管治大權的體現。

 

光看《基本法》,你還未可盡窺行政長官的重要性,且讓我們看看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去年912日在紀念《基本法》通過25周年的研討會上,作出被傳媒稱為「特首超然論」的發言。

 

張曉明洋洋5,000餘字的講辭,主旨其實在於強調行政長官的特殊地位和權力,這可從張曉明的「四個方面來解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看出,特別是第二、第三和第四點。

 

張曉明在講辭「第二,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中指出:

 

『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包括中央處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和國防事務、任免主要官員、解釋基本法等,都是通過行政長官這個環節進行的。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同時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對上而言,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向中央政府負責,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所發出的指令等。對下而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最高首長,享有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不僅如此,行政長官還負責聯結立法機關,對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有同意權,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特殊政策法案有專屬提案權,對立法會通過的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有一定的發回權,對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立法會有一定的解散權,等等。行政長官還負責聯結司法機關,對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部分人選有委任權,對各級法院法官有任命權,對刑事罪犯有赦免或減輕刑罰的權力等。因此,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著聯結樞紐作用。這是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責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