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別矯枉過正,好心做壞事

近日看到《信報》的《反歧視不能矯枉過正》社評(見附文),不禁產生強烈的共鳴。

 

十三、四年前,我同樣遭遇平機會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矯枉過正和反智行為,不平則鳴,忍不住寫下《掩耳盜鈴》一文:

 

『最近因為接觸到招聘廣告,又一次領教了政府高官的無能。

 

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每一個招聘廣告最下端都有一行細字「申請者個人資料祗用作招聘用途」。這行字不是出廣告者自己落的,而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示報刊廣告部做的,是一個規定動作。

 

我抓破頭都不明白這句說明有甚麼作用。是想令應徵者放心大寫應徵信,向招聘公司盡情提供個人資料?是提醒招聘公司要小心處理應徵者的個人資料,該等資料祇可作特定用途──招聘?是兩者兼而有之?

 

我看是以後者居多(即警告招聘公司),但不管這句妙文指向何處,都是多此一舉。有一樣東西政府素來做得不錯,就是為新出爐的政策、條例大鑼大鼓地推廣宣傳,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要點早就眾所週知,何需不斷地在每一個廣告稿提醒。這一句妙文平白在昂貴的廣告佔了一席位,浪費了多少資源?在每個廣告重複又重複地出現,對應徵者卻是必要之惡,盡管討厭,不得不看,說是視覺污染,該不為過。這句妙文其實完全可免,若有任何招聘公司胡亂使用招聘資料,殺一警百便行了。

 

出招聘廣告,除了小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外,還得小心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規管,任何涉及歧視年齡、性別及身體狀況等等的字眼,都不可在廣告出現,否則就要犯官非。

 

平等機會委員會此舉較私隱專員公署更多此一舉。公司招聘,自有其招聘標準,往往在年齡性別等條件早有定案,例如它們可能要求年齡介乎3040之間,男的,身體健康而無殘疾。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規定,祇可使招聘廣告不出現歧視字眼,但不會改變招聘者的內心要求。表面無歧視的廣告,吸引了被歧視者的應徵,但信一到招聘者手,還不是難逃被拋進廢紙箱的命運?

 

掩耳盜鈴,無過於此!平機會的好心,驅使招聘者發出欺騙性廣告,給被歧視者一個幻想寄出應徵信,最終自是石沉大海,這該是多大的浪費!不光是被歧視者寫信的心思、被歧視者心靈的創傷,還有招聘者篩選應徵信的時間及大量紙張(有違環保也)。

 

香港已邁入先進城市前列,法例自要與國際接軌,個人資料私隱權和不被歧視權是應有之義,但高官在貫徹法例時,應注意建立具體可行及合情合理的相應措施。否則,就會好心做壞事,形成擾民,為政者慎之!』

 

我所遭遇的,和《信報》社評主筆所看到的,何其相似。那意味著,無論是平機會還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甚至高官,它們都從沒虛心地聆聽普通市民(例如筆者)的訴求,看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以至辦事作風,十三、四年來沒有寸進。

 

我在文中提到,「香港已邁入先進城市前列,法例自要與國際接軌,個人資料私隱權和不被歧視權是應有之義,但高官在貫徹法例時,應注意建立具體可行及合情合理的相應措施」。沒有寫明的是,我更期望法官在審判有關案件時,能明智冷靜地理解及詮釋有關法例的背後精神,以便做好最後把關人的角色。但今次「女士之夜」的裁決,令我深深失望,有關法官明顯沒有理解及詮釋有關法例的背後精神,更沒做最後把關人角色,答辯人缺席不是這樣裁決原告勝訴的好理由!

 

胡塗法例、胡塗平機會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上上下下的辦事人員甚至高官尤可,胡塗法官就期期不可!連法官亦這般胡塗反智,想香港不沉淪沒落,看來很難!上天啊,請行行好,打救打救香港人,打救香港!

 

 

附文

 

反歧視不能矯枉過正

 

娛樂場所設立「女士之夜」作為行銷手法,本來司空見慣,其意念既明顯又簡單,利用價格優惠來吸引更多女顧客,從而透過「異性相吸」招徠更多男顧客,結果是陰陽互濟大收旺場。然而,最近有一宗法庭案件引起關注,有人不滿「女尊男卑」的價格差別待遇,控告娛樂場所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官裁定原告勝訴,稍後再厘定賠償金額。

 

案件的入稟狀指出,男顧客姚垂廣在2014728日光顧旺角的Club Leg­end,發現平日時段男士入場費是300元,女士祇收120元,覺得不公平,於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並且得到協助啟動法律程式。案件最終送到區域法院,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控方獲法庭直接裁定勝訴。儘管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這次是直接裁決,法律上參考價值有限,但已足以讓人議論紛紛。

 

昨天,自由黨成員前往平機會抗議,示威者包括深水埗區議員李梓敬、東區區議員李鎮強和九龍城區議員何顯明等等,他們高呼口號「優惠無罪」、「推廣有理」、「女士之夜」、「合情合理」。李梓敬指出,業界對案件有很大聲音,女士之夜是常用的行銷手法,但平機會斷章取義,歪曲成性別歧視,質疑平機會協助原告打官司是濫用公帑。

 

平心而論,自由黨代商界出頭示威實在不難理解,畢竟在資本主義社會裏面,促銷手法各出奇謀,目的不外乎廣開客源,如果優惠女顧客被解讀成「歧視男顧客」,最終惹上官非並且獲判敗訴,更要作出賠償,恐怕日後將會動輒得咎,商界不勝煩擾。正如自由黨其中一名示威者李鎮強所質疑,長者優惠又如何?學生優惠又怎樣?莫非一律被當作年齡歧視行為?

 

平機會接受投訴,再將之送上法庭,很難不被批評為矯枉過正。所謂歧視,很大程度上是「排擠」某一特定類別人士的意思,剝削其正當的權益。娛樂場所設立女士之夜,儘管男女收費不同,但其用意顯然不是為了排擠男士,不但不排擠,反而無任歡迎,男女收費不同純粹是商業策略。

 

要是收費不同就是歧視,那麼部分主題公園設立小童優惠該當如何理解?站在商家角度而言,優惠了小童,等於吸引父母憑正價帶同子女齊齊入場,如此一來則「除笨有精」,情況其實跟女士之夜差不多,優惠了女士自然吸引男士入場。假如主題公園由於「年齡歧視」而被平機會告上法庭,相信沒有人會認同此等擾民的做法。

 

各種各樣價格優惠的例子不勝枚舉,毋須贅言了,不妨再看看另一種男女大不同的現象。鑑於女士光顧洗手間的時間一般比男士為長,女廁經常出現排長龍的情況,所以現時很多商場和公共場所的設計,女廁面積較大,格數也較多。如果不分青紅皂白,機械式詮釋《性別歧視條例》,難道平機會又要為這種男女不一樣的廁所文化啟動法律程式?一旦如此,香港將會陷入沒完沒了的無聊纏訟。

 

《性別歧視條例》最主要的立法原意是避免有人受到傷害,試問價格優惠傷害了誰呢?除了一丁點虛無縹緲的尊嚴之外,我們不覺得願意付出正價入場的男士受到甚麼傷害,嫌貴大可拒絕光顧。相反,平機會動輒以絕對平等之名興訟,對整個社會所造成的困擾更大,說不定會扼殺正常的商業活動。父親節和母親節之時,商家如果因為優惠爸爸/媽媽而官司纏身,必成為國際笑話,香港枉稱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了。

 

追求平等機會是合理的,避免有人因為性別而受到排擠或傷害亦是十分應該,問題是,在沒有排擠和傷害的情況之下,反歧視不能矯枉過正,否則徒然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