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同樣要申報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常識!

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逾三百萬元豪華裝修,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之案件,主審法官陳慶偉昨在高院繼續指引陪審團。 

法官按照證人出庭次序,總結各證人的證供。法官率先總結首位證人、特首辦前常任秘書長劉焱之證供,提到劉曾指出,並無規則制度專門指引特首申報利益,特首亦沒有上級可讓特首匯報,但都期望特首跟下屬官員開會,會向與會者申報利益,以確保大家可在無顧慮下討論議程。 

陳官向陪審團指出,縱使制度上特首之上再無上司可讓特首匯報或尋求指引,但從行政會議開會,與會的還包括財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等官員。假如特首有疑問,是不是可就諸如「我應否申報?」、「我應否避席?」等問題,即時向司長諮詢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呢?法官建議陪審團可循此方向想想。 

陳官的指引,是將簡單道理複雜化,道理其實可以更簡單有力。 

接受富豪超豪款待東窗事發後,曾特首在《南華早報》撰文,不無委屈地說︰「在現行制度下,問責官員有疑問,可問特首,而自己(這個特首)卻無人可問」。  

曾蔭權的講法大錯特錯,200841日正式生效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雖然沒有明文規管特首接受類似款待時的申報機制,但一則己所不欲,勿施諸人,既然特首透過《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規範轄下問責官員「不應因接受豪華款待而令自己和政府聲譽受損」,那麼按道理,那個規定必然是曾特首自己也喜歡或可以接受的欲﹔二則,為求以身作則,特首的自我要求理應較自己下屬更高,也就是說,特首應更嚴格地規管自己。如果問責官員不可接受豪華款待,曾特首就更不可!說到底,為政者必須「寬於律人,嚴於律己」,否則,何以服人!三則,吃魚翅付粉絲的價錢,有官商勾結及利益私相授受的嫌疑,這是幾乎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典型香港精仔如曾特首會不明白?還需要問人才知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