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 案,周浩鼎,梁振英

特首梁振英透過UGL事件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修改立法會調查委員會調查UGL案範圍一事,近日成為城中熱談。

專欄作家劉健威就此事發表了評論:

 『七十年代廉政公署成立不久,一宗案件改變了香港的社會形態:一名市民給了為他修理電話的電話公司技工二十元利是,結果兩人都被判囚兩周。

由五六十年代沿襲下來的社會習慣一下子改變了,人們意識到這不是「人情」,而是犯法行為;香港自此廉潔化。

現在,一宗事件也可能改變香港,卻是向相反的方向改變,模糊了公職人員的職責和操守,破壞了行政、立法的相互監察制約關係,把程序公義踐踏在地……將香港推向非法治的社會

說的當然是梁振英透過周浩鼎修改立法會調查委員會調查UGL案的範圍一事

這不僅涉及道德,更可能是觸犯刑法(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事件,但梁振英卻振振有詞地說,他有權對案件表達他的看法;他的法律觀念那麼模糊,令人聯想和懷疑他有沒有用同樣的方式來向廉政公署「表達」他對案件的「看法」?又對廉署產生了怎麼樣的影響?要是將他的「表達」合理化,以後行政、立法關係模糊,所有調查委員會都失去了獨立性,委員可私下和被調查對象串通勾結。當然,更令人擔心的是今天的廉署有沒有被梁振英改變了

周浩鼎是立法會議員,主要職責是監察政府,但現在竟然秘密協助被調查的政府人員修改調查範圍,這是棄離職責,對選民的背叛和出賣;但民建聯主席李慧琼卻以「委員會和當事人溝通有先例」為他作解脫。要是梁、周的「溝通」是公開的,當然問題不大,但現在修正方案是被揭發才公開,那是隱瞞和欺騙,是前所未有的「溝通」先例,李慧琼的說法是誤導。

要是梁、周的行為不受制裁,香港將變成一個怎麼樣的社會?』

劉先生所言極是,我完全同意他的主要觀點。

民建聯周浩鼎被揭發私下與特首梁振英接觸(更精準的說法,是梁振英私下主動接觸周,而周客觀上接受了梁的指示),任由對方修改提交立法會調查UGL委員會的調查範圍文件,並把梁特修訂本原封不動交到立法會。最終在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責委員會會議上就出現一份「周浩鼎議員就立法會秘書處擬備的擬議主要研究範疇提出的修訂建議」文件,涉及的「擬議主要研究範疇」,其中有不少修改顯示是由「CEO-CE」作出

特首梁振英在北京,被問到要求修改研究範圍,是否涉及干預及利益衝突時,他回應說,作為被調查對象,更加有需要、有權利去表達自己的看法。他又說,委員會應公開會議,而調查範圍應擴闊

被問到是否覺得是以自己方法干預立法會獨立調查,梁振英否認,並指現在他所擬議的研究範圍,最終還是由委員會決定其研究範圍有多闊,多窄

梁、周如果從開始就將有關修改放到陽光下,那是沒問題的,問題是私下接觸、修改,然後由周若無其事及當作是自己個人意見般呈給調查委員會各委員

梁客觀上是干預了調查範圍,而周客觀上是隱瞞 (把梁的修改原封不動當成自己的建議呈交,而不向調查委員會申報實情) 及秘密地協助被調查的梁振英修改調查範圍。這些都是毫無懸念的客觀事實,梁及周的答辯都是詭辯

為彰顯司法公義,縱使梁「有權利(透過調查委員會委員)去表達自己的看法」,而周有權利協助梁去修改建議,梁、周亦應因應自己在香港政壇的身份和在此案的角色懂得避嫌,放棄那個權利

劉健威在剖解梁、周的本質過失上,做得太好了,言簡意賅,語語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