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民法官與張天雁裁判官(2)

沈小民法官和韋納奇法官兩個判決令我想起張天雁裁判官。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926日晚分別煽動群眾及親自爬欄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公民廣場),揭開佔領行動序幕。案件早前經審訊後,羅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黃及周各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3人於2016815日在東區法院接受判刑。

3名被告依次為羅冠聰(23歲)、黃之鋒(19歲)及周永康(25歲)。案發當晚黃及周爬圍欄進入政總前地,羅在台上呼籲市民參與行動,裁判官張天雁認為羅的刑責較重,最終黃及羅分別被判履行80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已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20169月將負笈英國修讀為期1年的碩士課程,由於未能履行社服令,張官判他監禁3星期但緩刑1年。

張官在判詞中指出,年輕人和學生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然無違法,本身並無不對。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需顧及實際利益,卻可能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會太想到後果,就如錢幣兩面,各有美好及缺失的一面。

張官信納3人真心出自政治理念及關心社會,而非為私利或傷害他人,認為判刑時應採取較寬容態度去理解他們違法背後的動機。

張官又指出,3人的行為無疑鹵莽,但非十分暴力,亦非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員。從現場錄影片段所見,他們主張行動必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因而判阻嚇性刑罰,做法不公平。

 我在想,如果羅、黃、周案交沈小法宮主審,結果會怎樣?

我估計沈官多半會說:「煽惑就是煽惑,非法集會就是非法集會,無論是否出自政治理念及關心社會,而非為私利,無論行為是否十分暴力及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察,一旦煽他人及參與非法集會就沒有分別,因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對他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不會因煽及參與非法集會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而有所改變。為此,我要判三名被告服刑三年!」

韋納奇市法官又會怎判?我看他多半會說:

「錯就是錯,所以不管年輕還是年長,不管純真還是老於世故,不管出自政治理念及關心社會還是為私利,都要去承擔後果。」

被控暴動罪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及梁天琦,案件被排期至明年1 15日於高等法院審理;327日警方預約拘捕9名「佔中行動」參與者,包括佔中三子、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前學聯常委張秀賢及鍾耀華、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起訴他們公眾妨擾罪等罪名。其中「佔中三子」戴耀庭、陳建民和朱耀明被控三項罪名,包括於2013327日發表佔中信念書,被控以《串謀公眾妨擾罪》,其餘兩項控罪,分別為《煽惑他人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各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

9人傍晚應約到灣仔警察總部,全部獲准保釋。

我拭目以待的是,究竟他日黃台仰、梁天琦案及9名「佔中行動」參與者案是由哪兩位法官審理?

他們是沈小民法官那類法官,還是張天雁裁判官那類

不同理念的法官出來的結果可以差天共地

可能會被視為政治不正確,我估計日後帶有政治性質案件的審理,如果張官那樣的法官及那樣的案繼續有來,中央的釋法亦可能陸續有來;如果司法界日後依然不懂自律,不排除中央會想方設法在司法界大動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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