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刑,輕重有別,難封悠悠之口(2)

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向警方淋潑懷疑異味液體並拒捕,去年五月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立,判監五星期。

 事隔近十個月,曾健超320日突然於社交網站宣布放棄上訴,並在321日早上九時抵達高院,先在庭外會見傳媒,他解釋放棄上訴是要承擔自己的行為,並非擔心上訴失敗會被加刑;而放棄上訴其中一個原因,是七警案已定罪,假若上訴得直或影響七警案刑期。

前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出,七警早前各被判監兩年,但身為七警案起因的曾健超僅判囚五周,判刑並不對等,予外界不平衡、不公義的觀感,促請律政司就其判刑提出上訴,即要求法庭加刑,否則無法對違法暴徒起到足夠阻嚇作用,亦難以令其他警員在執法時獲得足夠保障。

一直關注七警案的前屯門區議員陳雲生亦質疑曾健超的判刑明顯過輕,不僅市民會不服氣,亦會給予年輕人錯誤訊息,以為類似行徑「沒甚麼大不了」,故律政司應就刑期上訴。

王國興及陳雲生俱各質疑曾健超這個泛民成員的判刑明顯過輕,他們的看法成立。曾健超自己承認,放棄上訴其中一個原因(筆者按:其實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原因),「假若上訴得直或影響七警案刑期」。說得白一點,曾健超其實怕上訴得直,那就連五星期的刑期也免了,結果就是同樣打人(曾是襲警,七警是毆打),曾免罪免刑,七警罪成並判刑兩年,這無可避免更加彰顯判刑輕重有別的不合理,更加彰顯曾判刑過輕。

曾健超自願放棄上訴,間接證明他的量刑真是過輕。

佔中以來,不少市民一直詬病法官對泛民的犯法嫌疑者判刑過輕,以致頻頻出現「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現象。如今接二連三發生羅、黃、周三人的社會服務令曾健超五星期監禁及七警的兩年刑期,令該等市民對法官量刑的輕重有別(對泛民輕,對建制重)的印象,更加揮之不去。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