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人看香港七警的判刑

國內人看七警的判刑,與泛民支持者甚至非泛民支持者很不一樣。以下是國內人很有代表性看法的一篇網文,僅引述於此以饗讀者。

 

『香港法庭217日宣佈,2014年負責清場「佔中」的7名香港警察,全部被判入獄兩年,立即收押,不得緩刑;而以向警察潑灑尿液方式襲警並拒捕的曾健超卻祇被判監5周,並被保釋。這一判決讓全港嘩然,進一步撕裂了香港社會,支持「佔中」者彈冠相慶,反對「佔中」者大呼天理何在,抓小偷的警察反被入刑。

 

其實,該錯愕的不應該祇是香港居民,中央政府更應該高度警覺起來。這已經不是一樁簡單的司法案件,而是性質惡劣的政治事件。香港法律界相當多的一部分人,憑藉其長期以來在法律系統所佔據的優勢地位,以法律為工具而行政治目的之實質,這個政治目的就是推動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的香港民主計劃,在政治上對抗中央政府。

 

我們知道,香港的法律屬於英美法系。在美國,暴力襲警是不可想像的,襲擊者隨時可被擊斃。但是,在香港,受英國法系培訓出來的法官們,如負責此次判決的英國法官杜大衛,居然以「良善的願望」為由而屢次輕判甚至不判以暴力方式衝擊香港基本秩序的暴徒。難道這就是所謂的「司法獨立」旗幟下的「自由心證」?「心」是有政治屬性的,當法官的「心」變質以後,「司法獨立」豈不是變成了「司法專政」、「司法獨裁」?

 

香港法院的英國人杜大衛法官的「心」是甚麼性質的?判決結果說明了一切。因為旨在推行最後一任港督的遺產,所以這次判決完全是政治性的,而不是單純的司法案件。

 

香港不應該成為中國法律的「法律飛地」。鑑於歷史遺產,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九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也就是說,不但擁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的香港公民可以擔任法官,外國人即英國人也可以擔任法官。結果才出現了英國法官判決中國香港警察的一幕。

 

法律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基本象徵,而能否維護國家主權,取決於誰是執法者。如果說制定基本法時出於歷史原因而做了不得已的妥協,即保留了港英時期的司法體制和任免制度,但是,當這一保留性制度被用來對抗國家的時候,是時候修訂基本法了,正如201611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絕對不能容許「港獨」分子擔任立法會議員──這給香港法院劃下法律處底線,同樣不能容許外國人做中國領土上的立法者執法者,香港不能成為當下中國的「治外法權」之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