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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醜行,為何屢禁不止?(2)

(原文發表於201334)

 

香港旅行社在團費方面,由於競爭激烈,收費十分克己,但在帶客購物及推介(有時形同壓迫)自費活動方面則往往不擇手段地謀取暴利。

 

對旅行社在團費的克己,我是十分同情的,但對他們為謀暴利不擇手段,以致深深地損害消費者利益,我卻感到十分忿慨。我寧願旅行社提高團費,有合理利潤,而在購物及自費節目兩方面放過客人﹝收取合理回佣(例如照成本價加1020%)則可接受﹞。

 

偏鋒行為為甚麼可以屢禁不止?

 

本港旅遊業是由旅遊業議會監管的,而議會則是一個主要由旅遊業界人士組成的組織。這個組織過往立例又立例,但總是阻止不了醜聞的再發生,令人不免懷疑旅遊業議會是否官官相衛?會否因為有相同或類似利益而不敢、不願或不能做好業界自我監察?

 

發生「世通假期」事件後,香港註冊導遊協會主席王維永希望旅遊業議會的態度強硬一點,「要嚴厲點,應該即時釘牌」。不過有業界人士指出,即使釘牌亦未必能以儆效尤,「轉個負責人、改個名,祇要符合議會要求例如經理要有3年業內年資、有50萬元流動資金等,就可以再開一間旅行社」。釘牌可以這樣容易變相復牌,旅遊業議會是有意放生,預留一線嗎?

 

強逼團客購物以收取高回佣是核心問題,是問題的根源和老虎屁股。要解決醜聞問題的根源必須膽敢摸老虎屁股,旅遊界的自我監管缺乏這種膽色和魄力,解決根源看來不能再倚賴旅遊界的自我監管,監管要由政府來做;對貨不對辦及強逼購物,監管和處分尤其要從嚴從緊;政府應立法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包括特平團費甚至零團費)旅行社都不可強逼團客購物,違者重罰以至釘牌;釘牌是對違規十分嚴重行為的處罰,不應容許變相復牌,萬一容許,亦要復牌者付上巨大代價,以示警誡;任何損害團客合理權益和香港聲譽的言行,都得嚴格按損害程度施罰;旅行社帶客購物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行程的活動時間某個百分比(例如10%),違規者按程度量罰;防弊的小立法不必過多,祇要做好對症下藥,幾條大法足矣;法一旦立,就要言必信,行必果,執法如山;多設投訴渠道,讓消費者甚至普通市民協助監察。

 

做好上述各點,旅遊業醜聞縱使不致絕跡,亦一定會大幅減少及可被控制於輕微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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