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而治的可行性(2)

葉卓雄先生所說的「君閒臣忙」,其實就是「無為而治」或「垂拱而治」。

 

要做到「無為而治」,葉先生指出,需要某些特定先決條件:

 

1.       找到/招攬到所需的人才,人才的才能不完備的,則透過培訓來培育他們;

 

2.       要在企業內建立「信任員工」的文化;

 

3.       設立適當的監管制度。

 

坊間許多人以為「無為而治」是老闆的一種管理態度,祇要他信任員工,肯放手讓他們大幹,他就可垂拱而治,君(老闆)閒臣(員工)忙而國(企業)興,豈不快哉!葉先生的高明,就是看到事情沒有那麼簡單,「無為而治」是有條件的。

 

為甚麼找到人才就可「無為而治」?在此,葉先生的推演跳了階,沒有加以說明。實情是,找到人才還要透過適當授權,人才才可各安其位,各盡所能。

 

授權,是決策權的下移,老闆同下屬擬定目標之後,任由下屬選擇到達的途徑,即制定決策,而決不干涉。

 

管理上的有效授權,最低限度要遵守下面幾個原則:

 

1.       適度授權

 

授權下屬的職權祇是上級職權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對下屬來說,這是他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授權的合理度以工作所需為界,某些權責老闆是需要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授權過度等於放棄權力;

 

2.       有效控制的授權

 

授權不是撒手不管,撒手不管的結果必然導致局面的失控,而失控會抵銷授權的所有積極作用;為了防止下屬在工作中出現問題,對不同能力和品德的員工要有不同的授權控制。能力及品德較強的下屬控制可以少一些,能力及品德較弱的下屬控制力度要大一些;

 

3.       授權程度因人因時而施

 

人有長短,才有類別、高下,能有大小,授權因此要因人而施。處事要審時度勢,授權亦要因時制宜;

 

4.       明確界定受權者權限範圍

 

授權從來不是百分之百地放棄權力,每一次授權必伴與對所授權力的限制;

 

5.       給予受權者適當協助

 

授權不是放任自流,因為大部份下屬在經驗和能力上不免有所欠缺。老闆應從培養下屬的角度出發,有意識地對受權者加以協助;

 

6.       授權並不授責

 

授權祇是把一部份權力分散給下屬,而不是把與「權」並存的「責」分散下去。縱使老闆把某幾種決策權授給下屬,老闆依然負有相同的責任。下屬所犯的一些錯誤,老闆對這些錯誤的後果有無可推卸的責任。

 

老闆若過份強調被授權下屬的發揮空間及個人自由意志,完全不提上述原則和制約,那是權端授權。不受制約的授權,自然是錯誤百出,碰到被授權者能力或品德不濟,隨時產生禍亂,禍亂的大小,與授權的大小成正比。

 

上述原則,我不會一一詳論,祇揀幾個較重要的談論一下。

 

先談適度授權。

 

做老闆,便有老闆的責任。制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及配套的戰略性政策、負責主要管理決策和委任高層管理人員(特別是最高層的)從來是企業老闆最重要的權力和責任,任何一個老闆都不輕於假手他人(除非他是一個昏君、二世祖、無責任感者或弱智者)。假手他人有誤,輕則企業元氣大傷,重則亡企業。

 

縱使老闆認為某個或某些下屬在上述權責範疇的某些環節能力較自己強,他祇需諮詢他或他們的意見,綜合之,然後作最好拍板便可,實在毋需過份授權。

 

祇抓方向,不問具體,已是授權的最高境界,連方向也不抓,老闆就不是老闆,是虛君而已。

 

葉先生說:

 

『年輕的讀者請勿誤會,以為做老闆的,每天都可以輕輕鬆鬆去嘆茶或打高爾夫球!事實上,老闆也有他要做的諸多事項,如與高管擬訂企業方向及策略,建構企業制度和系統等,工作亦頗為繁重!

 

說到底,「君閒」只是一種表面的狀態;而「君心」是絕對不閒的!』

 

他的觀點與我不謀而合。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