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確認書隱含殺著,獨派讀懂為上(2)

新確認書有幾個作用。

 

文偉恩撰文指出:

 

一份要求確認當中全部內容的文書,與一份要求確認全部內容以外,還特別抽出其中幾項條文要求確認的文書,兩者的法律意義是一樣的;不過,當進入法律程序時,這兩種文書便會發揮兩種不同的作用。

 

一旦參選人簽署新確認書,即表示他知道《基本法》中有該三項條文,以及明白該幾項條文的意思(新確認書 第四點列明參選人確認明白該三項條文的內容)。若然該參選人簽署新確認書,然後在選舉之中表明自己倡議或支持一些違背或不符該三項條文的政治主張——說白 點,例如港獨,那麼即使他以筆者在上文所述,用真誠地相信自己倡議或支持的港獨理念沒有違反或可以符合《基本法》作為合理辯解,也很難讓法官信納。

 

這樣,無疑是提高被檢控和裁定作虛假聲明罪的機會。根據《立法會條例》(香港法例542章)第391)(e)(iv)條,任何人祇要觸犯《選舉管 理委員會》及依此制定的附屬法例中的任何罪行,即會立即被取消參選和當選資格,並在5年內喪失參選和當選的權利(即變相可以禁止參與兩次立法會換屆選 舉)。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即訂明作虛假聲明即屬犯罪。

 

提高被檢控和裁定作虛假聲明罪的機會,是新確認書的第一個功用。港獨參選人讀懂它,知道利害,不敢以身試法而退出報名參選,那麼新確認書的第一個作用已充份發揮,不戰而屈人之兵;如果港獨參選人粗率地簽署,祇要事後被證明他在作聲明時明知聲明的內容是虛假的,或其實不相信聲明內容是真實的,他就大有機會被裁定觸犯作虛假聲明。這是放置在港獨參選人頭上一把達摩克里斯劍,任由中央或特區政府靈活運用;縱使新確認書一如劉健儀所言「不是提名表格一部分,本身不具法律地位」而獨參選人不肯簽署,但他很難否認看過這個確認書,並且知情。這樣,選舉主任就依然可據此作為判斷及裁定參選人提名的有效性。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