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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是甚麼罪過?應如何處分?(4)

 (原文發表於20140707)

初步證據下的處分建議

政府已於516日委任一個3人獨立專案小組,由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任主席,負責調查事件始末,並作出建議。該如何處分涉事的高官及港鐵高管,最好當然是留待專案小組屆時提議,但在初步證據下,我們亦不妨月旦一番。
 
工程延誤事件發生後,群情洶湧,港鐵主席錢果豐於58日的股東會上公布,行政總裁韋達誠合約明年8月完結後不會再續約,又透露去年8月續約時雙方已有共識,不續約與近期高鐵(工程延誤)事件無關。
 
僅不與韋達誠於明年8月續約,而不是立即解僱他是恰當的,工程延誤的爛攤子要港鐵總裁這種身份和這樣權力的人處理,立刻炒掉韋達誠很難短期內在市場上找到適合的接班人,倒不如讓他留任到明年8月,一方面收拾殘局他較駕輕就熟,另一方面爭取到時間尋找適合的新總裁。 

是否已於去年8月談續約時雙方真的已有共識,兩年後約滿不再續約,我不知道。但如果我是錢果豐,我不會畫蛇添足說不續約與近期高鐵工程延誤事件無關,這種說法似是公告天下,現在甚至將來,不會對韋達誠的管理不善採取處分,還是祇公布因事件已決定不於明年8月約滿時與韋達誠續約為佳。縱使真的有共識,但口頭或初步意向共識畢竟不是書面協議,存在變數,此刻正式公布屆時不續約,人們不能責之為弄虛作假,祇會覺得是對韋達誠失職的處分。有處分,公眾會比較滿意,容易減輕對港鐵董事局的責備。不再續約,這樣的處分夠重嗎?令工程延誤超過年半,超支高達36億港元,僅15個月後不續約,處分的確是輕了點,可參考田北辰的建議,扣減韋達誠兩三成薪金及不發花紅。 

韋達誠的失職還表現在過早容許對工程延誤有巨大責任的港鐵工程總監周大滄提早退休,似有免除追究周大滄之嫌。港鐵應該調查周大滄的失職,如失職明確而嚴重,應追究責任及採取處分,縱使退休亦得扣減花紅及退休福利。 

港鐵董事局的主要權責,是監管港鐵高層管理的日常工作,以確保他們可以落實董事局所設立的工作目標。4年以來,港鐵持續延誤高鐵有關工程,韋達誠及有關高管沒能解決問題,祇求蒙混過關,這種情況的存在,港鐵董事局明顯有監管不力之嫌。作為港鐵董事局主席,錢果豐理應立刻辭職以謝天下,以示負責。 

張炳良和他的運房局管理團隊的過失,是對港鐵和下屬部門(例如運輸署)長期監管不力,導致這麼嚴重的後果,按照不少先進國家或地方主要負責官員的慣例,早就應該自動請辭。最新的例子是南韓前總理鄭烘原,他就政府處理「歲月號」沉船事故不力,於427日宣佈辭職。不少嗜血的人亦要求張炳良辭職下台。平情而論,張炳良在現屆政府的問責高官中,無論是從政經驗、工作能力、人和還是個人品德,都是較為出色的一個。人才難得,具體情況具體處理,我倒主張放他一馬,今次暫且嚴重譴責他和他的管理團隊[包括邱誠武、黎以德及劉家強(路政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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