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松炎不是「或不能」,而是不能「入閘」立會補選

姚松炎115日勝出泛民初選,成為泛民代表參加三月舉行的九龍西立法會補選。

親建制的傳媒據可靠消息指出,姚松炎可以「入閘」參選三月立法會補選的機會不大。去年法庭以姚松炎未能作出合法宣誓,取消他的議員資格,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而作出的判決,他被取消的,是今屆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因此不可能在今屆立法會內再次出任議員。換言之,當姚松炎被取消議員資格時,同時亦被褫奪參加補選的資格。

這個可靠消息應該來自親建制的知名法律界人士,說的十分有道理,姚松炎可以入閘參加今次立法補選的機會接近零。不僅這樣,姚松炎因為前年1012日拒絕依法宣誓就任本屆立法會議員,已留下一個縱使不是永不磨滅,亦當是很難磨滅的把柄。這個把柄很可能對他以後的一切立會參選構成致命打擊。

本屆立會選舉,政府推出了一項新措施,要求所有參選者在提名時簽署一份新確認書,有別於以往祇要求參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它特別挑出《基本法》第1121594)條,要求參選人確認擁護。選管會在聲明中解釋提出新確認書的原因,是要確保所有參選人明白法例的要求,並且在這個情況下真誠地簽署新確認書,若然在新確認書中作虛假聲明,則須負上刑責。

新確認書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而制作出來的,連同《基本法》內的第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選舉主任被授權可根據參選人是否真的有效地簽署聲明(主要是新確認書),是否可以確認他是維護《基本法》,以及根據參選人過往的言行(包括公開的資料),來判斷這個聲明是否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聲明,最終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換言之,新確認書及其相關措施授權選舉主任可以有規可循、有法理根據及簡單易行地於提名階段將不符資格的參選人(特別是港獨份子)趕出選舉圈。這是新確認書主要作用之一

姚松炎拒絕依法宣誓就意味著他當時不願意維護《基本法》及不願意效忠香港特區政府,而他過往不少言行亦顯露這種傾向。姚日後參選爭取提名時,在簽署新確認書後,選舉主任屆時仍有權根據他過去及現時所有相關的情況,包括一些公開的資料,來判斷他的聲明是否一個法律上有效聲明,最終決定他的提名是否有效。

如果你是選舉主任,你會怎做?對姚這個帶有本土主義色彩的人,恐怕寧可有殺錯沒放過!

姚松炎要很長時間謹言慎行才可能清洗這個把柄的底。否則,祇要特區政府想,姚參選立法會議員的機會可以終生不得超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同日被問及姚松炎的參選資格,他說:「有關提名的有效性、獲提名的資格,或當選議員的資格等,在《立法會條例》和選舉條例中均有列明,法例亦賦予選舉主任權力處理這些提名,所以選舉主任在行使權力時,會審慎地(處理),有需要時亦會諮詢法律意見,考慮一切有關資料後作出(決定)。」

聶局長的答覆是標準的官式答覆。觀乎答覆內容與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幾乎一個模樣,在他的內心,對姚的參選資格恐怕十居其九是否定的。他這樣的表態,與我在上文的分柝吻合。

勝出泛民初選的姚松炎,認為泛民初選的高投票率和他所得的高得票率已經告訴政府,市民支持他代表民主派參選,相信政府不夠膽取消他參與補選的資格,否則要向選民交代。

姚的想法太天真了,政府一定夠膽取消他參加補選的資格,因為有法有理有據。如果政府不夠膽面向支持姚的選民(估計少於20萬人),它更不夠膽違背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更何況,姚再入立會不符合政府的利益,政府有誘因合法合理地取消他的補選資格。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回應聶德權的說法,認為選舉法例應由政府理解,如將決定能否參選的責任交予選舉主任,是將選舉主任「擺上枱」。他指出,如果姚松炎在最後階段被「DQ」,政府會予人操控選舉結果、確保建制派當選的感覺,影響選舉公正性和權威性。

胡志偉的說法不成立。人是各有所司的,選舉主任既被授權去最終決定參選人的提名的有效性,政府就不可再插一手。尊重授權,誰會認為那是政府操控選舉結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