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的判刑(2)

民主黨批評政府未有任何實際行動修補撕裂。他們期望政府採取什麼行動去修補(社會)撕裂?雖沒明言,我們可意會他們想政府輕輕放過雙學三子(就像之前要求放過違反宣誓法例而被DQ6位非建制派前立法會議員一樣),豁免他們的刑期。民主黨認為「政府非常可恥,他們的要求其實才真正可恥,刑期是上訴庭法官判的,要求政府豁免,先不說政府有沒有這個權,縱使有,那不是明目張膽干預司法嗎?這將置法治於何地?泛民政黨及議員不是屢屢強調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嗎?對他們有利的判決就支持法官,支持法治,不利就攻擊(盡管可能是委婉地)有關法官,變相反對法治。這種雙重標準,是否有點難看?!為求自己人免陷法網,他們想利用林鄭新政府急於修補社會撕裂之善意而意圖陷政府於不義,居心極度叵測!

民主黨大罵舊政府「對著一群為爭普選,為爭取公義的年輕人作政治檢控及判其入獄」,這個大罵包含兩個意思:年輕人基於爭取普選,爭取公義等良好動機而違法,應免罪;檢控三人出於政治動機,是政治迫害。

公民黨指控更厲害,說政府「企圖利用司法制度作打壓武器」。要害問題是,三子如果沒有犯法,司法制度奈他們什麼何?政府怎能「利用」司法制度去對付他們呢?如果犯法,律政司依法檢控及申請司法覆核來繩他們諸法,有什麼值得非議?怎能說政府「利用」司法制度!就算「利用」,那不是政府的權利嗎?公民黨說政府「企圖利用司法制作打壓武器」,公民黨不啻視司法機構為行政機構的專制統治機器,司法機構淪為行政機構的爪牙,完全喪失獨立性。果如此,香港的核心價值 ~ 法治 ~ 就不再存在。有這麼嚴重嗎?

跟民主黨的指責如出一轍,公民黨亦同樣指控上訴庭對三子的判刑為政府對三子的政治逼害,以致製造了一批「最年青的政治犯」。

刑罰是法官根據案情所披露的事實,依法例判出的,如果說政治逼害,應該是說法官對三子作政治逼害,為什麼竟變成了政府對三子的政治逼害?泛民素來不信任律政司,現在連上訴法庭也不信任了?!

無論說法庭的判斷還是政府的檢控是政治逼害,泛民政黨及議員都提不出具體証據。雙學三是在眾目睽睽下犯法而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審理,被定罪及判刑的,期間他們三人都獲得適當的法律代表。相反地,律政司由決定檢控到初判後覆核刑期,上訴法庭由審理到判決,完全看不到檢控和判刑是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

對政府的檢控和法庭判決提出毫無根據的抨擊,認為檢控及判決是受政治考慮而作出的,這些抨擊不但不合理,亦損害香港司法及香港社會整體利益。

泛民不是素來聲稱他們專重和推崇香港的法治和獨立專業的司法機構嗎?為何他們今次完全一反前態?!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