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泛民的指責有理有據嗎?(2)

「今日高鐵一部分不屬於香港,日後可能將其他範圍劃作內地範圍。租借地方不應連同管轄權一同出租。」

 回歸都20年了,除了外交機構,今日高鐵的內地口岸區是第一宗因為很重要的作用才被劃為內地範圍,可見這次要這樣做,完全是十分必要的特事特辦,無論是中央還是香港特區政府都謹而慎之,不會隨便將另一個地方劃為內地範圍的。陳文敏不是危言聳聽就是杞人憂天。

中國在港的外交機構駐在地其實都是租借地,而這些租借地實際上都是現代小租界,不受香港的法律司法制度管轄,都是國中國,你陳文敏是不是認為上述那些外交機構駐在地都不應該給予自主管轄權的?

陳文敏亦在電台節目批評,政府故意繞過《基本法》規定,這樣做或較釋法更危險,因為人大就議員宣誓案釋法都有個範圍,但第20條中的「其他權力」是什麼也可以,《基本法》亦無訂明啟動該條例的原則,一旦啟動第20條將是極危險的「缺口」:「等於開了後門,(香港)無遮無掩」。

所謂「繞過《基本法》規定」,應該是指「繞過《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說「繞過」,有一點不符事實,特區政府和有關的內地部門是靈活運用了《基本法》第20條,令內地口岸區獨立於香港特區範圍之外,因而不受《基本法》第18條的約束。這個作法,没有違反《基本法》。

『第20條中的「其他權力」是甚麼也可以』

其他權力是甚麼也可以」有甚麼不好?那是必要的留白。祇要國家或香港屆時利益所在,而香港需要某種授權,中央就授予該種權力,不事先指定所授予的權力,是便於靈活運用,是較好的處理,何罪之有?明乎此,《基本法》無訂明啟動第20條的原理就不難理解。相反地,『一旦啟動第20條將是極危險的「缺口」,等於開了後門,香港無遮無掩』的指責,很難理解。

 陳文敏坦言,車上檢所需時間不多,反而為一時之便而實施一地兩檢方案,令《基本法》所有保障完全變質,質疑政府未有考慮其他對特區傷害較少的方案。

如果大家同意我對陳文敏的批評,他所說「實施一地兩檢方案,令《基本法》所有保障完全變質」,其立論的荒謬是顯而易見的。

「車上檢所需時間不多」

 陳文敏没有明確界定何謂「時間不多」,個人估計兩地兩檢怎麼說都要多費30分鐘,甚至有時可能多達45分鐘。果如此,那高鐵豈不變成慢鐵,令高鐵的快捷方便「完全變質」?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