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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辣招可能牴觸基本法?

(原文發表於2013821)

 

77日,由幾個地產代理商會牽頭的「辣招苦主大聯盟」發起「辣招苦主大遊行」,超過萬餘名地產代理從業員、小業主、裝修業人員、法律界人仕等參加了遊行。遊行羣眾向政府提出五項訴求:

 

1.          取消《雙倍印花稅》辣招;

 

2.          股東全部是香港永久居民的有限公司應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

 

3.          將換樓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豁免真正用家繳納《雙倍印花稅》;

 

4.          放寬港人換樓置業按揭;

 

5.          全部辣招措施設立日落條款(到期時限)

 

鑑於政府沒有回應上述訴求, 「辣招苦主大聯盟」號召苦主參與「全港反辣招簽名大行動」,目標為收集20萬個簽名在831日轉交政府及立法會議員。

 

「辣招苦主大聯盟」能如其所願,逼使政府接納全部其至像樣的部份訴求嗎?不是潑冷水,機會微乎其微!梁振英近日己再講明,「目前樓市亢奮基本上已被冷卻,雙辣招是有效的。至少當時若不是果斷實施,過去大半年恐怕樓價要再升一兩成,令大家負擔更重,樓市泡沫的風險、金融體系承受的風險就更大」,「雙辣招不是十全十美,我亦理解相關行業的關注,但為香港整體住屋需要,措施是有必要的」。

 

很明顯,梁振英堅信,冷卻亢奮的樓市符合香港市民的整體利益,而為了冷卻亢奮的樓市,現時這些辣招是必需的,撤消那怕小部份辣都會激發樓市的重新亢奮。大家想想,持著這種看法的特首和政府,他們會為苦主的局部利益而推翻市民的整體利益?

 

這樣說來,要逼使政府在辣招方面讓步,苦主們是否毫無機會?那又未必!

 

一位心思慎密、已經退休的律師朋友向我指出,加辣招違反基本法第五章第108條。朋友解釋,第108條明確提到「香港特別行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那就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一仍舊貫實施低稅政策。但在辣招政策下,新增的買家稅15%,雙倍印花稅8.5%,特別印花稅由10%(一年至三年內將物業轉手)20%(半年內將物業轉手),這樣的高稅,明顯牴觸基本法第108條。

 

我對第108條的理解和朋友稍有不同,條文所說的低稅政策是在常態下的政策,而辣招下的種種特別新稅是非常態及臨時性的,兩者不能等量齊觀,不能說後者違背了基本法。

 

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詮釋,因人而異,特別是香港終審院的大法官,判案往往有出人意表、石破天驚之舉,官字兩個口,將第108條交給他們,說不定他們的看法會同朋友一致。

 

既然說到基本法第108條,就一併說說第105條。第105條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新辣招很厲害,寓禁於徵,客觀上它們有禁止「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權利」之嫌。如果這樣的理解成立,那新辣招自然亦違反了基本法第105條。

 

苦主大聯盟與其不斷訴之以情向政府請求減辣,不如訴之以()理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起訴政府的新辣招違反基本法,要求高院宣判它們無效。

 

苦主大聯盟若然敢這樣做,將頓時處於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位置:政府企硬不讓步,就謀求司法覆核取勝;政府肯讓步減辣,就妥協收兵。

 

司法覆核盡管勝算不大,但對政府總是有一定威脅的,說不定可逼使政府作某些讓步,本小利大,效果會較訴之以情的請求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