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請先學一點邏輯及法律(2)

 

選舉主任提到,朱凱迪在回答她的問題時,沒有正面(明確)回答他是否提倡或支持獨立是「自決」的一個選項。 

李飛老早就講明,自決是變相港獨,而香港眾志周庭立法會補選遭DQ,突顯香港特區政府也將「自決」視為港獨的另一種表述形式,如果朱凱迪真的不支港獨為自決選項,沒理由不正面回答選舉主件,難怪選舉主任得出「朱凱迪隱晦地確認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的結論,並將之作為決定朱提名無效的理據之一。朱凱迪批評政府搬龍門,取消他的參選資格,批評完全不成立,徒顯他的邏輯及法律上的無知。 

朱凱迪說,「在2016年獲確認參選立法會資格,當選議員宣誓就職,特區政府沒有司法挑戰他,今次參選村代表選舉卻取消其資格。」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當時選舉主任犯錯沒有執法,放過了朱凱迪,不等於朱凱迪正確,更不等於在這次補選中選舉主任執法不正確(政治審查,搬龍門)。朱的觀點還有邏輯可言嗎? 

朱凱迪斥政府不負責任,祇推選舉主任承擔責任,選舉主任並非重要官職,沒有權力作進一步的政治審查。 

 

法例授權選舉委員會負責裁定獲提名參選立法會的人有否實質遵從「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委員會又將這種權力授於選舉主任,得到充份授權後,選舉主任自然有權裁定參選人提名的有效性,何需一定要高官?今年初高等法院駁回了陳浩天的選舉呈請,確認選舉主任對提名有裁定權,這就更彰顯選舉主任擁有這種權力。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