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請先學一點邏輯及法律(1)

 2019年鄉郊一般選舉將於明年1月舉行,立法會議員朱凱迪早前報名參加元朗八鄉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1126日晚他於社交網站發文,表示收到選舉主任提出5條與「港獨」有關的問題,並要求他在今日下午4點前回應 

朱凱迪列出選舉主任的信件中的5條問題,包括「是否同意中國擁有香港特區主權」、「是否同意香港特區為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否確認真誠地在提名表格上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現在的立場是否仍然繼續不支持港獨」和「本人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

信中亦提到,選舉主任將考慮提名表格、對有關問題的答覆和相關資料,再決定提名是否有效。如未能在上述限期前回覆,會按相關法律和資料作決定。 

選舉主任122日晚通知朱凱迪,其鄉郊代表選舉提名無 

選舉主任指出,朱凱迪曾於2016年在Face­book,與香港眾志及劉小麗作出「主權在民,守護人權,捍自決未來的選擇」的共同聲明,因此認為朱凱迪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一個選項。選舉主任又指出,朱凱迪在其他文章中提及民主自決時,聲言香港主權的主導權應在港人手中,「而非北京或其他代理人,如中聯辦、特首參選人的手中」。選舉主任認為,內容令人質疑他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主權,以及質疑他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

選舉主任又指出,朱凱迪其後在回覆她的問題中,沒有正面回答他是否提倡或支持獨立是「自決」的一個選項,並認為朱凱迪隱晦地確認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因此決定其提名無效。 

朱凱迪其後見記者時,批評政府搬龍門,取消他的參選資格他重申,《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其他法例及《基本法》皆無賦權予選舉主任作任何形式的政治篩選或以政治原因宣布任何參選人提名無效 

朱凱迪說上述三種法例或條例沒有賦予選舉主任宣布他那樣的候選人提名無效,說得對嗎?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24條指明 

「除非提名某人為鄉郊地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 

《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指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指明: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人大常委會於2016117日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的第一條指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同樣地,《立法會條例》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都規定立法會參選人須簽署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述的法例或條例分別都列明(其一或兩樣)各級公職參選人要獲批有效提名必須:

1) 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2) 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凱迪的港獨或自決取態,一如選舉主任所指出,完全違反上述兩個前提,他最終不獲有效提名是意料中、理所當然的結果。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