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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專家對禁制令的弦外之音(3) 

(原文發表於20141128)

 

陳文敏的質疑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高等法院針對旺角佔領區和金鐘中信大廈出入口頒發的禁制令,存在法律疑問。他指出,法院要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單方面發出臨時禁制令,但佔領行動已發生個多月,質疑是否緊急;申請禁制令屬民事性質,但政府透過民事訴訟去執行公眾安全問題,而處理公眾安全問題應由律政司申請,質疑兩者出現了混淆;法院發出禁制令時,要考慮申請人是否有能力及財力執行禁制令,質疑申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執行如此大規模的禁制令的費用。陳文敏認為有關的疑問可以透過上訴解決。

雖謂質疑,陳文敏其實公告天下:

1.       佔領行動已發生相當久,不存在要緊急解決狀況,既如此,法院不可亦不應在申請者單方面要求下頒發臨時禁制令; 

2.       涉及公眾安全問題如禁制佔領行動,不屬民事性質,申請有關禁制令應由律政司提出申請,如律政司沒有這樣做,民間申請者不應亦不可申請;

3.       要在範圍這麼廣、所要清除的障礙物這麼眾多,以及可能面臨數以千計佔領者的反抗(說不定是武力的),法院要估計申請人在警方不插手的情況下,是否有足夠的人力及財力去執行禁制令及願意支付這麼大規模禁制令的費用。如不足夠或足夠而不願意,法庭是不應頒發有關禁制令的。

陳文敏的質疑,和列顯倫的迷惑基本上相同,而他們對法院及律政司的建議亦基本上相同。

 

袁國強的辯解

對於李國能“「佔領行動」是政治問題不能透過法院解決"的看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回應說,『我同意法院不應該亦不會介入解決政治問題,但當政治問題同時涉及法律問題,包括有否違法的問題,有關人士絕對有權向法庭申請。同時我們不能說因為這法律問題,同時有政治問題,就不讓他人伸張其法律權利。這樣說並不應該。所以其實我們應分清楚,政治問題有法律層面時,亦應交予法院處理,這正正體現了香港是法治社會,因此沒有「擺法庭上枱」。這祇是那些人有特別原因,才想一個這樣的說法來。第一我不同意,第二我認為有偏頗成份。』

袁國強的辯解,有道理嗎?

必須承認,這個性質十分特別的禁制令申請,存在灰色地帶,既涉政治性,又涉法律性,這個法律性就令法庭頒發有關禁制令有其合理性,亦令律政司不接手處理這個案件(亦即律政司不直接向法庭申請有關禁制令)有其合理性,袁國強的辯解是說得通的,雖然稍為勉強一點。

袁國強沒有全面回應列顯倫及陳文敏的迷惑及質疑,祇以「根據英國案例,私人和律政司均可申請禁制令,着眼不同,而律政司平衡所有因素後並無申請禁制令」來解釋律政司為何沒有出面申請禁制令。

其實,案件亦存在另一個灰色地帶,就是既涉公眾滋擾和公眾秩序,又涉民事訴訟,這同樣令法庭頒發禁制令及律政司不出面申請禁制令有其合理的一面,雖然有點勉強。袁國強完全可以同樣以回應李國能的邏輯來回應列顯倫及陳文敏的其他迷惑及質疑。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