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聽你的言,還要觀你的行(2)

 劉小麗政綱之三:

「起豪宅,卻不起公屋

養白象,卻不養老人

大白象基建不單毀人家園,更帶來幾大問題:

    不斷超支,效益奇低;

    把公帑向中共和財團輸送。

    令港中邊界日趨模糊,香港面臨變成深圳的一部份。」 

「把公帑向中共和財團輸送」,香港的基建如何向中共和財團(特別是前者)輸送?就個人所知,香港基建的承造商,中資背景的不是主流,而承建工程的投標是經過公平,公正篩選程序的。劉小麗無證無據的指控,是欲加之罪。

「港中邊界日趨模糊」,何出此言?中港日趨融合,兩地交流日趨密切,這是現況,但中港邊界回歸以來從沒改變,是清晰界定的。劉小麗的指控不大成立。 

劉小麗政綱之四: 

「教育,是要給學生一個希望
我們應該關注的,是教育可以如何促進下一代的福祉、栽培他們對人和社會的關懷,而不是把孩子變成政權的棋子。」

教育是為了促進下一代的福祉,栽培他們對人和社會的關懷,這沒有錯,但說時下的香港教育「是把孩子變成政權的棋子」,充份反映劉小麗對中共充滿敵意。

劉小麗強調「自2016年開始,已屢次表明不支持港獨,而這次參選,無論是政綱還是對外言辭,都已清楚表明擁護《基本法》」,你說的,別人就要信嗎?

看劉小麗兩年前的政綱,不難看到她是一個由表到裏、徹頭徹尾都是港獨主義者,而且根深柢固,再看她最近兩年的言行,你相信她已改邪歸正,修成正果嗎?

特首林鄭月娥在電台節目中說,選舉主任按照《立法會條例》、選管會規例,以及事實陳述作出決定,並通知相關候選人。對於劉小麗一六年主張「港獨」是選項之一,但其後改變政治立場,指自己所提倡的「自決」是「政制自決」,包括爭取普選特首,又表明不支持「港獨」,為何仍觸及「政治紅線」被裁定提名無效?林鄭月娥直言,選舉主任是否信納其改變屬關鍵:「這是是否被信納的問題。我們每天都可以改變昨天的立場,但選舉主任行使法律權力的時候,是否信納就是關鍵。」對於坊間指劉小麗「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說法,林鄭月娥強調政府沒這樣說過,選舉主任是不信納對方現時的立場,以致她不能參與是次補選。

林鄭說得對,選舉主任否決劉的提名,一言以蔽之,是不相信劉小麗已經真正改變了港獨的政治立場。

選舉主任的職責是按法律規定、客觀事實和具體情況去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他被法律賦予這種權力。

人大常委會於2016117日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第一點解釋闡明《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各式公職人員的宣誓法定內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以此作為追究違誓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張本。

請特別留意這點解釋中的「參選」兩個字,有了這兩字,解釋就涵蓋對公職人員參選的要求,它無形中授權選舉主任日後在參選過程中可以取消任何有港獨傾向的參選者的提名及參選資格。今屆過了宣誓一關的議員,人們還可以以他(們)在參選中顯露港獨傾向為由,申請司法覆核褫奪其議員資格。再者,一旦補選確認書再出現,選舉主任亦可再以不真誠為由,令港獨者無法參選。

這個涵蓋是合理的,因為《立法會條例》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都規定立法會參選人須簽署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第104條對就職時要求的寫法一致;而將參選要求提升到釋法層面,是為了有更清晰的法理依據。

有了「參選」兩字及其他二點解釋,議員的資格就伸延到宣誓的前後,而不僅限於宣誓的表現。

今次選舉主任按上述規範,聽劉小麗的所言和看劉小麗所行,運用自己的分析和判斷力,決定她的提名無效,是合法、合理及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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