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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皮書》是給港人的罰酒(3)

(原文發表於20140901) 

《白皮書》有僭建?(續) 

練乙錚又質疑道: 

『《白皮書》說「(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特首除了直接領導政府,還直接領導整個行政區包括每一個市民嗎?特首原來是“特雙首”嗎?』 

練乙錚所引述的那句,《白皮書》原文是這樣的: 

「作為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行政長官是香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中央政府始終堅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帶領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

《白皮書》祇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又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故此是「雙首長」,這有甚麼錯?原文沒有提到「特首除了直接領導政府,還直接領導整個行政區包括每一個市民」,那個說法純是練先生對「特雙首」的主觀解讀。我對「特雙首」的理解是,特首除了直接領導政府,還透過政府依法施政間接領導甚至管治行政區內的市民。練先生似乎不該以個人錯誤的解讀來責備《白皮書》。 

練先生更批評: 

『《白皮書》說「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原來的《基本法》有提過“剩餘權力”這個概念嗎?』 

練先生提及那幾句,《白皮書》原文是這樣的: 

「“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基本法》的確沒有明確(expres­sive­ly)提到「剩餘權力」這個概念,但如果你同意「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這個推演,你就會同意,「剩餘權力」是「高度自治」與「完全自治」的差異權力,而那是香港並不享有的,除非中央再授權。

 上述《白皮書》原文就是根據邏輯去推演「剩餘權力」這個概念,它衍生於「高度自治」,因而自有《基本法》就隱藏於《基本法》,那不是一個生安白造的新概念。 

除了尹靖廷和練乙錚,《白皮書》的批評者還有許多,但我迄今仍未發現有哪一位能夠有根有據地證明《白皮書》有僭建,生安白造將一些新東西塞入《基本法》。他們所說的「僭建」,多是基於對《基本法》的曲解、斷章取義。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白皮書》在方針政策上沒有創新,至於個別提法聽起來有點新鮮,但都是載入《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之中的有關方針政策的應有之義,形容總不能十年八年、20年、30年都是那幾句話。」 

平情而論,張曉明的說法是對的。 

指控尚未成功,批評者仍需努力。 

張曉明強調,「有些人將《白皮書》解讀為中央對香港的方針政策改變了,或者說中央要收緊對香港的方針政策了。這些說法如果不是故意歪曲的話,我認為就是過慮了。」他又稱,如果有人認真讀過了《白皮書》還認為中央對香港的方針政策有改變,那祇能說明他從一開始就沒有全面準確地認識「一國兩制」方針。 

張曉明委婉地用了外交辭令,沒有說出真話(因為真話是硬話,會更刺激港人的神經),《白皮書》的出爐,其實的確標誌著中央收緊對香港的方針政策。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