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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皮書》是給港人的罰酒(1)

(原文發表於20140828)

 

《白皮書》有僭建?

《白皮書》為甚麼引起滿城風雨?皆因不少批評者認為《白皮書》有僭建,《基本法》明明沒有的,《白皮書》卻生安白造了一些東西,將之塞進去。

時事評論員尹靖廷認為:

『《白皮書》第三頁則說,中國政府於八十年代初就解決香港問題形成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其中第二、第三條分別是:「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法令,條例基本不變」。

換言之,《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當中承諾香港於回歸後五十年依法享有、原來的「行政管理權」這五個字就在《白皮書》中刪除,像馬航客機般無聲無息地消失,換來的卻是加插一段如下未見於《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文字:「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尹靖廷作此評論時忽略了《白皮書》的前言,它其中一段是這樣說的:

『香港回歸祖國後,「一國兩制」由科學構想變成生動現實。中央政府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認真履行憲制責任,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全面發展。「一國兩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和國際社會的廣泛好評。』

《白皮書》第(二)節「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中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節內不止一次地提及「行政管理權」,「行政管理權」這五個字明顯沒有在《白皮書》中消失。

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第3條沒錯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法令,條例基本不變」,但卻是因為國新辦在那條集中講立法、司法和終審等法律方面的權力,它不同時提及行政方面的管理權是行文方面完全可以理解的事。尹靖廷在閱讀這段文字時,忽略了注意上文下理,因此理解錯誤。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