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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司法獨立將長期屹立不倒(1)

 (原文發表於2015127)

112日舉行的2015年法律年度開幕禮著實有一番熱鬧。

已擔任兩屆大律師公會主席的石永泰致辭時諷刺政府官員開口「依法」,閉口「依法」,『過份強調民眾必須守法,往往是極權政府的特徵:熱衷於利用法律約束自己管治的方式(筆者按:「方式」似應為「人民」)。』

石永泰批評官員不停以依法辦事回應公眾批評,令人誤以為社會上的一些現象都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產物,法律成為了代罪羔羊或藉口;隨意亂用法治一詞,往往會為一些「以法管治」或人治的政權錯誤鍍金。

石永泰其實是藉機闡釋rule of law(法治)及rule by law(依法而治)。究竟兩者有甚麼分別?

依法而治,指政府制立一套法律,讓人人遵守,但是究竟立法機關是否民主、自由、理性,或者法律是否保障人民的權利(以世界人權宣言為準),又或者法律是否限制政府濫權,依法而治則不包括這些元素。所以,我們可以說納粹德國及法西斯義大利都是依法而治的,那怕那是一套惡法。

法治的解釋範圍則比依法而治廣闊得多了,法治除了是有一套法律,要求人民遵守,而且這套法律要建基於民主、自由、人權、人道等眾多現代價值觀,保障人民權利,另外要限制政府濫權,防止政府胡亂釋法。

石永泰以此諷刺香港某些高官(說不定包括梁振英)在香港這個傳統上以rule of law自豪的地方,竟然不自覺地奉行rule by law。他不言而喻地擁抱 rule of law

石永泰在致辭時又特別提到,有很多人問在佔領運動中「大律師公會會幫誰?」他表示,公會不對任何一方效忠,更表明不是某些政黨的「後備球員」(reserve team)。

公會獨立於建制,也獨立於政黨,「無論政黨的領導多麼顯赫,輩份多高,我們也毋須聽命。」他指出,有些人對公會有一個「美麗的誤會」,以為是某政黨的「後備球員」。

他表示,公會對「頭頂有政治光環的人士」也會是其是、非其非,批評他們比批評建制需要更大的道德勇氣。

石永泰的發言,令我想起在他領導下的大律師公會。在佔領運動期間,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說,即使很多人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政改決定,在公民及政治權利方面施加不合理限制,都不等同市民有權走向極端,集體違抗法庭命令。公會認為法治並非「你做初一我做十五」,指這無異於擅自執法,可令社會逐漸陷入「無法」狀態。公會尤其關注群眾集體違抗法庭命令,以此作政治談判籌碼。

公會又引述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就民間電台一案判詞,提及香港奉行法治,「不論是充滿了崇高理想的一群,抑或是追求卑微利益的一群,都受到法律管治和約束……即使在良心的基礎上,法律亦不能容許以個人選擇,來決定是否服從法院命令。」

公會強調沒單純因佔領行為可能違法,而一概作出譴責。公會認為人民為追求政治理想,而依賴公民抗命這一哲學概念,藉詞「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而完全避過「法治」,等同說歪理,勢將成就一個全由運動參與者自行決定的「法治無人領域」。

公會指出,任何人都必須遵從法庭禁制令,法庭的尊嚴及權威是法治的基石,當群眾故意集體協力違抗,必然引致直接冒犯法治的惡果。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