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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重效忠可難可不難

 (原文發表於2015121)

 

2013925日,《信報》創辦人林行止撰文評論香港特首雙重效忠的為難處,以下是該文撮要:

『經北京認可(挑選)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他們履新的誓詞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兩相比較,前「朝」(英國)命官(總督)表忠受命,誓詞內容申明他是效忠皇帝,為君主努力服務而非為當地人民效力,那是出諸帝制傳統,有濃厚封建色彩,可說是凌駕於人民頭上,充滿高高在上尊貴的腔調,與英國君主立憲體制,絲絲入扣,沒有鬆脫。特區行政長官的誓詞則在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不過同時要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換句話說,行政長官必須忠誠為港,但在責任方面,花開二枝,一為中央,一為特區……特區至今先後四屆三位行政長官,都是在中央領導人面前宣誓就職,以「擁護《基本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負責」。聽來並不複雜,實行起來卻極為艱難……香港難以管治的因由是「忠誠雙向」令行政長官不能全心全意事事以香港利益為考慮,他雖然立誓效忠香港,卻要分神分心分力向中央政府負責。當香港支持行政長官的民意急挫時,他只有仰仗北京力挺以維持其管治的「半邊合法性」……行政長官得中央支持而港人不悅,又或香港民意所趨卻不為北京所喜,行政長官如何取捨?當年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苦衷,董建華早有體會。』

聽林先生娓娓道來,特首雙重效忠似乎為難處甚多,但個人覺得,祇要處理好幾種內在關係,絕大部份的為難應可迎刃而解。

1.          國家與地方的關係

中港之間,中國是國家,香港是地方。中國的利益是全局利益,香港的利益是地方利益,當兩者產生衝突,全局利益應凌駕局部利益。

香港特首添為地方官,在施政時,要銘記不可本末倒置,將地方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這需要地方官的特首時常胸懷全局;

2.          上下級關係

特首在港位高權重,但相應中央有關領導人,後者為上級,前者為下級。下級當然要聽命於上級。中央就香港事務給特首的指示、指令,特首責無旁貸要執行。理解(認同)固然要執行,不理解(不認同)亦要執行;

3.          指示、指令或民意的合理與否

上級下達的治港指示、指令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而不合理的程度由輕微至嚴重。合理(特別是法理情俱備)的指令當然易辦,碰到不合理的(特別是嚴重的),特首應暗地裏向上級放言直諫,以求上級收回成命或大幅修改;如果上級對諫言一再置諸不理,而特首深感執行該等嚴重有乖自己的價值觀和良心,那就不出惡聲掛冠而去吧;間中上級的亂命可以避重就輕地執行,那就盡量避重就輕,直至避無可避。如上級苦苦相逼而特首又過不了自己價值觀和良心這一關,可考慮辭職不幹。

香港民意亦有合理及不合理的。合理而又為北京接受,當然易辦,合理而不為北京所喜,特首應暗地裹向北京進言,要求北京接受和放行;如果北京對進言一再置諸不理,而特首深感無視該等民意嚴重違反自己的價值觀和良心,那就不出惡聲掛冠而去吧;民意不可盡聽,碰上不合理的,縱使北京沒意見,應本著「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精神,逆民意而行。

4.          上意與民意 

來自北京的指示指令(上意),往往代表著或涵蓋著國家的利益;香港的民意每每代表著或涵蓋著地方的利益。當兩者發生衝突,祇要特首遵循上述(1)、(2)及(3)的處理方針,為難當可大減。

林行止看到首兩任特首(董建華及曾蔭權,特別是前者),在上意與民意兩難存的情況下,施政難以取捨,弄致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因此有感而發。

何以至此,皆因董、曾兩人的個性都想兩邊討好,想在上意與民意中取得平衡。在利益嚴重衝突下,平衡往往是mis­sion impos­si­ble,勉強要平衡反令自己兩面不是人,內心痛苦從中而生。

《基本法》讓香港享受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表面上,除了軍事、外交和特首及問責官員的任命、確認外,香港的管治全都委諸特首和他的管治班子,但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北京的治港意志無處不在,而港人(特別是擁抱民主的)普遍期望特首發揮高度自治(甚至完全自治),以香港的利益為先,將北京的有形或無形指示指令或影響置諸不理,特首一旦把持不定,內心的痛苦掙扎就無可避免。在政治層面上,港人的期望(林行止所說的「全心全意事事以香港利益為考慮,不要分神分心分力向中央政府負責」)是地方利益凌駕全國利益,是下意凌駕上意,在世界任何國家都不容許的。如果港人的期望,真如林行止所言,那實在失諸太自大、自我和自私了。

說來吊詭,民望低沉、硬骨頭性格及較少地方主義色彩的梁振英卻比較懂得處理、拿捏上述四大關係,我相信他是林行止筆下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