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永逸解決香港建屋土地不足的絕世好方案(2)

 『地產商目前手上的新界農地,相信是八十年代初期開始收購,位處於當時已訂定的新市鎮邊界以外。直到現在,政府的新界發展,主要集中在新市鎮內。政府一向有非常清晰和一貫的政策,是以《收回官地條例》(後改稱《收回土地條例》)把發展藍圖內的農地收回發展,向地主以農地價格作出賠償(現金或換地權益書制度),然後平整土地、興建基建,再按規劃藍圖的設計配置或出售土地。

 只要收回土地是為了「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就可以引用《收回官地條例》。誰能決定什麼的收地是「公共用途」呢?以往由港督跟行政局決定便可以了;條例亦容許收回的土地可再次拍賣,或以私人合約批租。 

或許有人質疑,當年的做法,是否代表英國人不尊重私有產權?非也!相信英國政府當年考慮到,若把發展權留給原來的地主,時間性會變得非常不確定;而由於適時及全面落實規劃藍圖是回應社會需要,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因此發展計劃的執行比農地業權更重要。這做法跟英國發展新市鎮時的做法是一樣的。 

《收回土地條例》亦經得起法律挑戰。1991年,原告人認為港督跟行政局收回土地後,再把土地拍賣作商住用途,並非一種「公共用途」。結果,高等法院判政府勝訴(Chan Lau Fong and Oth­ers vs AG案)。』 

『只要收回土地是為了「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就可以引用《收回官地條例》。誰能決定什麼的收地是「公共用途」呢?以往由港督跟行政局決定便可以了。』,政策以前可以這麼簡單處理便推行,現在及日後呢?現在及日後由特首及行政會議決定便可以了!不用左諮詢,右諮詢,更不用交立法會立法通過。 

每當有提議要求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閒置農地作發展屋地之用,既得利益者或不明事理之人就動輒將提議定罪為「不尊重私有產權」。伍先生指出,「由於適時及全面落實規劃藍圖是回應社會需要,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因此發展計劃的執行比農地業權更重要。」,沒有較這個對有關法例的理解更正確的了。 

『要徹底解決這種導致囤積土地、影響民生的問題,我們一定要回歸基本,即「牛屎」就是「牛屎」!只有當現有價值與預期價值相同或下跌,在新界的土地供應問題才可徹底解決。 

我們處理新界發展,必須了解香港的土地管理制度。簡單而言,香港實行「有年期限制的土地批租」制度(Lease­hold Sys­tem)。全港的土地,除了一塊在花園道的地皮,都屬於政府所有(正確地說,根據《基本法》第7條,土地是屬於國家,特區政府負責管理)。政府是香港的大地主(Land­lord and Lessor),透過不同方法,把土地批租給承租人(Lessee)。所有批租土地都有年期限制,都有到期的一天。』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