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臨訂支票 不兌現, 怎麼辦?

對於用支票去支付臨訂,即使往來戶口已有充足資金,支票卻不能兌現。後果究竟會怎樣,今次講述的案例正好給予提醒。

這宗案例中,買家開出以個人名的某銀行支票支付$124萬元臨訂,買賣雙方在11月27日簽訂臨約,賣方律師樓於12月3日收到該銀行通知,因支票上之簽署與銀行紀錄不同,而未能兌現該支票,賣方於是透過賣方律師在12月5日發信給買方,接納買方悔約及終止臨約。買方其後向法庭申請强制執行,法官判決賣方勝訴,買方不服,於是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判,理據重點如下:

• 引述終審法院的案例,香港的物業市場反覆無常,物業買賣中,縱使合同上無提及,但時間是要素(Time is of the essence),所以協定時間一過,除非賣方接納,否則買家再也不可以履行合同。

• 買方辯稱,買方支票上之簽署事實上與銀行紀錄相符,銀行也沒有即時通知此事,所以只是銀行核對錯誤,因此法庭應擴展及應用普通法上隱含條款之原則,准許暫停買方支付訂金之責任,並給予買方合理時間再支付有關款項。可是上訴法庭並不採納買方大律師再引用之澳洲案例。另一方面,亦指出在銀行沒有明確承認有誤下,未能確定銀行是否真正出錯;況且即使接納隱含條款之原則,法庭反問:只是買方認為是銀行錯誤引致便可以暫停其支付之責任?如是,則應暫停多久?退票後須立即重新付款?還是在合理時間付款便可?如果是合理時間,則應該是多久?

• 法律上以支票付款是等同以現金付款,所以法庭認為這裡沒有爭議暫停付款責任的問題。

• 臨約上無任何條款容許在發現退票時買方可以作出另一項付款,所以賣方有權接納並終止臨約,堅持合法權利並非不公平。

上訴庭最後判賣方可向買方討回金額。

這案例提醒買方在開出支票支付訂金前須小心檢查:簽名、收款人名稱、金額之數字及文字是否相符,以免引致毁約及被追討。

利嘉閣地產中央事務部

HOME­feel ISSUE 42 :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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