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租賃物業細節爭拗需要清楚釐定

 

很多時租賃雙方訂立之租約,即使透過律師草擬租約內容希望做到巨細無遺,但文書內容沒法包括一切可能出現之事項例如:大廈突然需要維修電力系統,一個星期沒有電力供應,而租客住38樓無法回家生活;另一個案租客租入物業時露台是密封的,租入後收到政府命令指該密封露台屬違例建築,故業主需要還原;租客認為與其租入可使用原意有很大的出入,故此認為業主違反合約等。很多時這些未有列明的情況雙方便會爭拗相關責任,但這些一般情況下都未必有列入租約條文之內,故此無論怎樣安排亦有機會出現租約內未有協商之部分,事後未能協商則可能要對簿公堂。其實很多時都會出現一些遺漏的細節,以下列出部分較常見之爭議問題,大家可以在租賃時考慮是否需要列明以免日後發生爭拗:

  1. 業主是否提供會所證,可提供會所證之數量;
  2. 業主提供住戶證數量;
  3. 除大門鐵閘外是否所有鎖的設施(例如櫃門)均提供鎖匙例如: 有一個案例,業主大門使用電腦密碼式電鎖,但交吉時只提供電腦 密碼鎖之密碼,但斷電時使用之後備因為已經失去不能提供;租客擔心密碼會被盜看,只用密碼亦不夠安全,而且該電腦鎖忘記換電時便不能入屋,但業主表示已提供入屋保安且密碼可自行 更改,業主認為租客沒有問清楚不是業主責任因而產生爭拗
  4. 電器出現問題時之維修責任;
  5. 是否要求租客買家居保險/第三者意外保險;
  6. 租客收到屬業主信件之處理方法;
  7. 租客提供「收入証明」之方法(咭? 工作證? 稅單? 僱主信? 只提供給業主看或業主有權保留副本?);
  8. 租客換大門或鐵閘鎖後交還物業時是否需要還原?因為除物業外,所有可以分割出來的東西,業主亦沒有必然性需要提供例如:業主未必會為所有窗提供窗簾;有個案中視察物業時見到有微波爐,但沒有列明入家電項目之內,因此業主在交樓前取回自用,故有些情況下租賃雙方需與代理清晰溝通,把有關特別要求細節清楚地列入租約之內,才可以合理地保障雙方之利益。

 

資料來源:利嘉閣地產中央事務部

 

 

HOME­feel ISSUE 38 : Ma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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