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與其致命的自負

黃之鋒、羅冠聰與周永康日前被上訴庭改判即時入獄,刑期6至8個月。他們被送上囚車的時候,非常冷靜,還向公眾微笑致意,叫香港人唔好放棄。他們的行為清楚顯示:他們相信他們之前的行為是正義的。他們一點也不覺得有錯。由此可見,原審法官說他們有悔意是不確的。
 
支持他們的人說,他們是良心犯,違法是為了達義,反指政府對他們進行政治迫害,目的是要壓制言論自由。但現實是法庭並不是因為他們的信念或言論而判他們要監禁的,社會上其他有相同信仰與言論的人都不會受影響,所以這樣的指控並不成立。
 
黃之鋒等人之所以會被判監禁,是因為他們有違法行為。法庭不能因為做出違法行為的人不是為了私利,就判這樣的行為無罪;否則,連伊斯蘭聖戰分子也可以說自己違法是為了達義(伊斯蘭的教義),他們連自己的性命也可以犧牲,行事更加不會是為了私利。
 
黃之鋒等人的過錯,主要是不理會在場維持秩序的警務人員的安排,以暴力強闖政府總部前面的空地。他們把這塊地命名為「公民廣場」,就以為凡公民都可以進入,完全不理會警方的取態。然而,警方是獲社會授權的執法力量,法庭必須維護警方的權威(全世界的法庭都會這樣做),否則社會的秩序必會蕩然無存。此之所以,即使是為了追求偉大理想,亦不容肆意做出違法行為。
 
否則,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都會沒法得到保障。市民應該不想看到,社會上不時有人為了自己的理想,一時佔領中環,一時佔領旺角。法庭加重判刑的目的,就是要阻嚇某些輕率被破壞社會秩序的人。
 
黄之鋒等人的行為,其實已超出一般的公民抗命。因為抗命多是回應性質的,譬如拒絕履行種族隔離的安排,拒交不合理的稅費等,而不是像佔中分子那樣,主動地想把自己的一套加諸社會上其他人身上。
 
佔中分子爭取的其實是憲政上的某些改革,屬根本性的重大改革,文明社會一般都不容輕率改變,非要取得絕大多數(三分之二以上)人的支持,才可以進行。佔中分子明知社會未有共識,自己的支持者未超過三分之二,於是捨正道而弗由,以公民抗命為藉口,聚眾向其他人施壓。他們想借電視畫面上的人多勢眾,脅迫組織能力較弱的廣大民眾接受他們的那套。
 
他們主張的那套真是這樣好嗎?我實在有點不放心,因為他們連工作經驗都未有,只是剛開始從別人那裡接觸到一些抽象的政治理念,就以為可以普世通用。他們對社會的複雜性一無所知,難道就可以憑這些二手的理念為社會斷症?代人民作選擇嗎?然而,這班人卻自以為真理在手,可以指點江山,非要全社會走他們心目中的必由之路不可。
 
這其實是社會改革者的通病。海耶克稱之為「致命的自負」。但歷史是人走出來的,人的自由意志導致歷史有偶然性與難測性。社會改革者的自負,表現在自以為比上帝還有能耐,竟以為可以為人類的將來作判斷,而不是像上帝那樣,交由每一個個人自行作選擇。凡自信已找到歷史必由之路的人,會傾向推行專政。他們會非要人民行他們信仰的那套不可;他們很容易把與他們意念不一致,步伐不一致的人,都視為阻礙歷史前進的罪人,非要把這類人排擠出去不可。歷史的悲劇往往都是由自以為真理在手的人導演的。
(轉載自am730C觀點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