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泛民的指責有理有據嗎?(3)

陳文敏又指責「政府未有考慮其他對特區傷害較少的方案」。

 過去數年,特區政府考慮過的香港段高鐵通關方案數以十計,光是曾與中央研究「一地兩檢」以外的通關方案便有六項,但都是因為可能有法律爭議或實際操作不可行而放棄。特區政府考慮通關方案時,著重點在於保留高鐵的快捷便利和合符基本法,兩者並重;泛民的著重點在於符合基本法第18條,高鐵的快捷便利從來不是他們的主要考慮。

陳文敏所說的「傷害較少的通關方案」,是泛指一切符合基本法第18條的方案,在他眼中,祇要內地口岸區設於香港區內,而口岸區又行使內地法律及不受香港法律司法制度所管轄,都會對香港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法治造成損害。都是不可行的。

特區政府和陳文敏兩種截然不同的取態,誰的更可取,留待聰明的讀者朋友自行判斷。

陳文敏聲言,憂慮政府今日以經濟理由劃出土地,他日又是否可藉安全理由劃出,質疑政府寧願「(採用其他邊檢模式需時)停多15分鐘,還是犧牲一國兩制?」

政府已一再聲明,在沒有十分充份理由之前,不會隨便再設立內地口岸區那樣的國中國。與其此刻無中生有地懷疑政府他日會肆意一再越軌,何不首先疑中留情,聽(政府)其言而觀其行?當政府將來失信於民,再猛烈攻擊未遲屆時便形成先棄後取、後發先至之局,令特區政府和中央不守承諾的面目曝露於世人之前,十分化算呀!

保留高鐵的快捷便利,又實際上符合基本法,居然會「犧牲一國兩制」,多奇怪的思維邏輯!?

 陳文敏強調,除非修改第18條,否則基本法下沒有情况可容許基本法部分條文不適用,繼而讓內地人員在港執法。政府早前指人大常委會將透過基本法第20(香港可享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授權」香港實施一地兩檢,陳文敏批評此說法是「說不通」,因第20條的原意是內地給予香港額外權力,但一地兩檢方案下香港是放棄法律權力。

20條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其他權力」可以是基本法一切沒有講明的權力。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原本沒有容許內地有關部門成立國中之國的內地口岸區的權力,借助第20條的授權成其事,何罪之有!?爭取行事的授權,為什麼變成了「放棄法律權力」呢?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