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公屋地價可行嗎?

我建議給政府的置業安居方案,首項就是加快興建公屋。為此,我不惜把原先撥作興建居屋的土地也先用來興建公屋。因為,於政府而言,讓人民得以安居的迫切性遠大於助人民置業。公屋的功能是讓人民安居,居屋的功能是助人民置業,所以前者應該獲得優先考慮。
 
在港英年代,政府亦是先大量建公屋(五十年代已開始),到社會條件比較好的時代(到七十年代中),才開始興建居屋。現在,輪候入住公屋的時間已超過政府的承諾(由3年之內變成要等4.7年),所以我才認為,政府應再次把興建公屋放在比提供居屋更優先的位置。
 
我建議把居屋的地也用來建公屋,並不代表我完全不顧市民的置業需要,因為我同時還建議政府把一半的私人住宅用地拿來建首置屋,其功能亦是為了助市民解決置業問題,而且設想得更周到,理念更清晰。這個問題本欄已多次論述,此處不贅。
 
在我心目中,公屋與居屋的功用是完全不一樣的,不能混淆的。不過,我最近發覺待任特首林鄭月娥對這個問題有很不一樣的看法。她在出席一個電視節目時表示:「香港最貴、最值錢的資產就是土地,但出租公屋完全沒有將如此寶貴的土地價值釋放出來,對政府是零,對租客也是零,故她希望慢慢將本港的資助房屋都以置業為主導;如再興建的話,會多建綠置居,讓70多萬公屋家庭,當經濟狀況改善後,鼓勵他們購買綠置居,騰空本身的公屋單位,讓輪候家庭可以早日上樓。
 
我不反對讓公屋家庭在經濟狀況改善後自行置業,但這個可以借助首置屋去解決,不用另搞綠置居。因為同是由政府提供的首次置業,應該條件一致(無論單位大小、建築用料,以至每呎售價等都應一致),否則就會被視作不公平。至於說公屋沒法將土地價值釋放出來,對政府是零,對租客是零,這個我就沒法同意。
 
公屋是資助性房屋,它的價值不在於如何把它金錢化,而是看它能否解決某些社會問題——讓沒有經濟能力在私人市場解決住屋問題的人也可以安居樂業。作為資助性房屋,政府當然只有承擔,不會有金錢上的收益。至於租客,由於需要交的租金比私人市場少了,他們就可有更多的錢用在生活的其他地方,對他們有實質的價值。因此,我認為公屋的土地已用得很有價值,不必再強求非要把公屋的土地價值以其他方式釋放出來。我擔心這反而會損害公屋的資助功能。
 
我傾向只協助那些負擔得起建築費與發展商合理利潤的市民置業,方法就是提供足夠的首置屋。至於那些沒有這種負擔能力的人,根本沒有條件自置物業,這類人只宜住公屋,接受政府資助。
 
首置屋並不需要政府錢作資助,它只需要適當的土地政策作配合。但這對於那些連建築費與發展利潤也付不起的人是沒有用的,因為發展商是不肯做賠本生意的,他們只能依靠政府資助。如果非動用公帑不可,那就只能拿公帑去解決安居問題,不宜用來助人置業投資。協助沒有條件的人置業,不是在釋放土地的價值;弄不好,反會害了他們。
(轉載自am730C觀點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