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脫歐判決看公投與議會地位

英國最高法院於24日為脫歐公投的合憲性作出最後判決,11名大法官以8比3的壓倒性結果,裁定政府在正式啟動脫離歐盟的《里斯本條約第50條》之前,仍需獲得國會批准,不能單憑一次公投的結果。
 
最高法院Lord Neuberger表示︰公投雖有重大的象徵意義,但按照憲法,國家在行動之前必須先取得國會的批准。這表示,起碼在英國,公投只是社會了解民意的一種方法,但憲法並沒有賦予公投任何實際的權力。獲得憲法授權的是國會。
 
有關公投的合法性的問題,我曾與本地一個法律界人士討論過。他由於中了民主原教旨主義的毒,認為全民的決定是壓倒一切的,所以一定有合法性。我說,公投的合法性每個國家都不一樣,視乎有沒有得到該國的憲法授權。據我所知,在英國與美國這兩個具民主典範稱號的國家,公投都未有獲得憲法授權。但他卻堅持,公投的合憲性是不需要成文明示的。因為民主國家的政府是「Government of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 and by the people」﹐而國會議員亦是靠人民賦予權力的。因此,不言而喻,人民的權力一定大過國會。
 
今次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證明我的判斷沒有錯。我的法律知識當然不及那位法律界人士,我能作出較為正確判斷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有迷信民主神殿教吧了。我從中學時代已開始爭取民主,而他卻是人到中年,才忽然民主起來,他對民主制度的認識,還流於表象。
 
西方現時實行的民主制度,基本上都只能做到間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即是說,國家的管治並非直接交由人民作決定,而是交由一批由人民選出來的議員來代人民作決定,所以稱為代議政制。
 
希臘在城邦年代,曾行過直接民主。因為當時人口少,而且有相當一部分是沒有投票權的奴隸。所以,國民可以聚在劇院或競技場一起商討國事,並做出取捨。但現在國家大了,很難把國民聚在一起商議,所以只好用代議政制。
 
不過,我認為人口多少並非主要問題。現在我們有互聯網,可以全民一起討論;又有電子驗證,在網上推行全民公投的成本很低。大部分國家仍不改行直接民主的原因,是國家管治的問題已變得愈來愈複雜,其中很多問題已非老百姓可以充分了解。導致Government of the People只能間接做到,而Government for the People,只能流於理論上的要求,而Government by the Peo­ple 卻沒法做得到。原因是把問題交由人民去決定的話,做錯決定的機會很大。
 
譬如,若然讓全民一起公投,大多數人都會反對地鐵加價,而全民退休保障計劃亦不難獲得支持;至於錢從何來,煩惱就留給政府與下一代算了。這樣下去,國家一定會出問題。此之所以,西方國家的有識之士至今仍反對讓人民有直接的民主。末代港督彭定康早年接受BBC的訪問時,就大罵崇尚公投的人根本不懂民主。且看英國國會內還有多少議員還能獨立思考去投票,而不是受公投的結果所左右。
(轉載自am730C觀點2017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