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君彥的上中下三策

律政司就梁君彥準備容許梁頌恆、游蕙禎兩人再宣誓一事,向法庭要求司法覆核及禁制梁君彥為他們兩人再宣誓。對法庭來說,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問題,聆訊法官祇會從法律觀點去考慮,政治後果從來不是他要顧及的,相反地,他要避開它。

 

但對律政司(政府)和立法會主席來說,法律和政治的觀點、後果都要兼顧。

 

從表面去看,梁君彥好像面對一個很困難的抉擇,其實不然。

 

他有上、中、下三策。

 

上策是改變初衷,裁定梁、游兩人於1012日的入職宣誓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辭,已喪失議員資格,因此收回再為他們兩人監誓的承諾。

 

中策是將監誓押後至113日,等待高院就律政司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後,再定行止。屆時如果高院裁定梁、游兩人沒有喪失議員資格,並指引立法會主席要為兩人監誓,梁君彥才再安排監誓不遲。

 

下策是堅持要為梁頌恆及游蕙禎監誓,決定星期三(1026日)早上仍按《議事規則》第18條,將宣誓程序排在第一,讓他們正式成為議員。